共同生活信托是一种信托,用于将夫妻双方持有的资产合并到一个单独的信托中。有时作为遗产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以确保在法律承认的关系中的尚存合伙人保留对所有资产的使用权,无需经过遗嘱认证程序。有许多方法可以构建这...
共同生活信托是一种信托,用于将夫妻双方持有的资产合并到一个单独的信托中。有时作为遗产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以确保在法律承认的关系中的尚存合伙人保留对所有资产的使用权,无需经过遗嘱认证程序。有许多方法可以构建这种类型的信托,因此有必要考虑应采用何种方式来建立一个活着的信托。此外,在创建和最终确定这种类型的财务安排之前,还应考虑到一些潜在的缺点

共同生活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为未亡配偶提供夫妻所有资产的使用权在某些情况下,共同生前信托的功能是作为最后遗嘱和遗嘱的替代品。当目的是在另一方去世后将所有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尚存的另一方时,这种方法很有效。对于没有子女或他们希望记住的其他继承人的夫妇,这种安排是可行的这样做的好处是,所有资产在死亡时都可以轻易地转移所有权。当当地的遗嘱认证过程有些复杂时,联合生前信托被认为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健在的配偶可以完全绕过这一过程

在某些情况下,共同生前信托可作为最后遗嘱和遗嘱的替代品虽然共同生活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为未亡配偶提供夫妻所有资产的使用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子女不能包括在这一安排中。例如,信托的结构可以允许指定共同受托人。将成年子女指定为共同受托人会造成一种情况如果父母双方丧失行为能力,无法管理其资产,共同受托人可以介入并代表他们行事。如果父母双方同时死亡,例如在事故中,共同受托人也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有关支付这些资产的指示管理信托。这种类型的信托可以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并具有可撤销的共同生活信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在以后的某个日期进行变更。如果夫妻离婚,这种信托可以完全撤销,或者重新制定以适应关系的变化。不可撤销的信托更难改变或绕过,尽管有时可以做到,根据当时的情况,以及适用于不同类型信托功能的任何地方法律。共同生活信托经常引用的一个好处是能够更有效地管理税负。具体而言,这种类型的信托可以减少或有时消除支付遗产税的需要如果希望让尚存的配偶在他或她的余生中控制这些资产,那么一旦配偶双方都去世了,就将这些资产转用于为子女或孙子孙女提供赡养,信托可以采取王朝信托的形式。如果有丧失行为能力和无法照顾自己的儿童,信托可以用来为孩子提供持续的照顾。共同生活信托有一些缺点。如果夫妻双方的综合资产超过一定数额,遗产可以按照更高的税率评估这种类型的信托也以遗嘱和遗嘱所没有的方式阻止信息的获取。这意味着其他亲属和继承人将无法获得信托文件的副本,也无法确定他们是否有权获得遗产中的任何资产。虽然这通常是件好事,如果共同受托人也不在人世,这可能会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