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通过哪些政策逐步确立了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

据媒体报道,多名幼儿家长反映,北京市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老师涉嫌对学生扎针、喂药片。今天,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媒体,已成立工作组进驻幼儿园调查。

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3名涉事老师已被停职。

———凤凰网2017年11月24日

最近,虐待儿童事件频发,前有亲子园、后有红黄蓝,这些惨痛的案例无不让我们为之痛心、为之疾首。然而,保护每个儿童免于暴力本应是全社会的职责,但在我国竟然如此频繁的爆出这等事故,难以想象在媒体目光到达不了的地方,都在发生着什么......

虐童事件并非某国某地特有,然而国内对此的保障措施却明显存在着漏洞,再加上根深蒂固的家长观念,使得国内很多人竟然将自己的孩子视为物品,可以随意打骂。这是我们平等观念的落后,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这些我们都必须承认。

反观国外,许多国家早已对此引起重视,他们先行一步的防治经验值得我们分析借鉴。面对现状,光是愤怒是不够的,只有先冷静下来,承认制度缺失的实际情况,严肃对待问题加以解决,如此,虐童的毒瘤才能尽早减小切除。

众所周知,美国是国际公认的社会保障体系最为完备的国家之一,其对儿童的保护更是重中之重。那么,美国政府对儿童保护究竟重视到了什么程度呢?他们的制度又是如何逐步实施的呢?

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虐待儿童的定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美国对于”虐待儿童”这个概念的定义。

美国联邦法律将“虐待儿童”定义为:

“任何行为或父母以及照管人非能行为导致儿童的死亡、儿童身体和感情的受伤、儿童受到性虐待或盘剥:任何行为或非能行为导致对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立即可能。”

解释一下,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虐待儿童呢?即:打骂孩子、造成孩子伤亡;对儿童进行性虐待;让孩子过度工作;甚至就算是威胁要打孩子(威胁也会造成孩子内心的不安、焦虑和恐惧)。

美国对儿童虐待的定义规定可谓是非常严格,其虐待的种类也划得很细,究其根本,这是因为美国政府以及社会非常重视儿童的健康发展。美国的孩子,不属于父母,而属于国家,父母以及监管人没有权利对儿童动手指头或辱骂。

此外,定义中有一点值得大家注意:

任何行为导致儿童感情的受伤。

关于这一点,就是在说,不仅仅是主动性的伤害行为会构成虐待,无意的忽视、过重的言语,都有构成虐待儿童的嫌疑。

2015年,洛杉矶华裔母亲陈冰(bing chen)因将4岁的幼女独自留在家中长达7个小时,被起诉虐待儿童重罪,法官当场颁布禁制令,禁止她接近女儿。

2017年,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对年轻夫妇日前受到虐待儿童的指控,原因是他们无视女儿饱受“一口烂牙”折磨,也不带女儿接受治疗。31岁的父亲和32岁的母亲在佛罗里达州潘汉德尔出庭受审,法官命令他们不得与这名女童接触。

通过这两个案例,大家可以大概了解美国对于儿童保护的重视程度。父母一点小小的忽视,都会引来国家的强制干预,这等预防力度,在国内无法想象。

举报法范例(Mode一ReportingLaw)

美国对孩子的保护和重视程度已经众所周知。在美国,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司法机关到民众,都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只要当儿童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有人都要冲出来捍卫儿童的权益。

对儿童的保护已经成为了美国社会以及每一个美国公民所自觉遵守的行为规则。那么,这是为什么呢?真的是美国人的道德水平如此之高吗?当然不是。这一切其实都源于1963年美国联邦政府所制定的《举报法范例》。

鉴于虐待儿童的案件常常发生在家中,隐蔽性较高,一般人很难界定父母是否对孩子造成伤害。而在1962年,两位美国的儿科医生Henry Kempe和Brandt Steele在美国医学协会杂志上发表了里程碑性质文章《受虐儿童综合征》,阐述了虐童以致死亡案例,建立了辨识受虐儿童综合征的医学和心理模型 。1963年到1967年,根据这两位医生描述的辨识准则,美国各州先后制定受虐儿童责任举报法。

举报法范例颁布之后,全社会所有的医师、教育者、虐待咨询的社会工作者、警察、商业摄影、制片等行业从业人员都被法律强制规定了举报义务。(因为他们的职业技能和接触关于孩子的可能性信息)而他们所监督的对象,便是对儿童有责任的人或组织:托儿所、学校、寄养家庭、托儿机构和保姆、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问,虽然美国法律规定所有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对虐待行为进行举报,但作为一个普通人,如何才能知道孩子是否受到了虐待?是否需要进行举报呢?这就要再提到美国法律很特别很人性化的一点————“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

在各类法制美剧中,我们经常会听见律师说这句话:“法官大人,我有理由怀疑......”

美国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有一个区别,就是其指控成立的证据要求不同。根据美国宪法的要求,在刑事案件中,州指控成立的证据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而在民事案件中,只要求优势证据。

什么意思呢?

刑事审判中,真相的发现虽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目的,但绝非唯一的目的。

有罪的条件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但这与客观真理的追求有所不同,因为这明显偏好某种特定的真相。所偏好的真相,是认定嫌犯并未犯罪,同时我们要求陪审团宁肯错放,即使在某些案件中,被告似乎真的有罪……这项要求是基于因为我们的根本价值观认为,误判一个无辜的人比错放有罪的人更糟。

————《合理的怀疑》

这其实也是为什么律师是收入最好的职业之一。

一个好的律师,完全可以通过帮被告找到合理的怀疑使其脱罪,即所谓的疑罪从无。例如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简单解释一下,辛普森案就是因为警方对于证据的处理不当,才导致案件有了疑点,而疑点的存在是刑事案件宣判中无法容忍的,所以只能从民事判定,却无法定罪。

这样对比一下,就很好理解什么叫“合理怀疑”,什么叫“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定罪”。

也能解释,“民事案件只要求优势证据”是什么意思了。即民事案件的审判中,例如被举报审理的虐待儿童事件,法官是先站在儿童已经受到了虐待的立场去找证据,去想尽一切办法论证这个罪名是成立的。而刑事案件中,法官是站在嫌疑人是无辜的立场,去论证罪名不成立,一旦有任何疑点都很难宣判。

这二者的区别可太大了。

所以说,在美国,所有社会成员都有义务举报虐待现象,而举报的标准仅仅只是有“理由怀疑”。你觉得虐待发生了,你就可以报警(而且是必须报警),警方就会来调查,法庭就会立案审判,而举报人的义务仅仅到举报电话为止。

接到举报后

美国处理儿童虐待事件的机构为儿童福利局。

在接到电话举报后,福利局首先会按照案件紧急程度进行调查取证。此类案件按照紧急程度分为四个等级:P1、P2、P3、P4。其中P1是最为紧急的一个等级,这一等级的案件调查人员需要在接到报告后两个小时内上门调查。

在上门调查时,调查人员会在保证隐私与安全的情况下与案件相关人员单独交流,还会对涉案人员进行背景调查,查看其有没有犯罪记录。调查结果均会被记录在电脑中,每个个案与每个涉案人员都会有唯一的编码,确保不会混淆。

在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儿童福利局需要结合各种资料,对儿童的生存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判断孩子在家中居住是否安全。评估结果大致分为三种:

一,家中某人对儿童的安全造成了威胁,此人必须立即搬走,儿童才能在家中继续居住;

二,家长的基本育儿能力不足,必须有另外一人(safemonitor,通常是其他亲属)搬到家中与家长和儿童一起居住,并且需要及时向儿童福利局报告动态;

三,在最糟糕的情况下,需要将孩子移出原家庭。

如儿童正在面临生命危险、严重的身体伤害和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下,儿童福利局可以不经父母同意直接将儿童带离家庭,由国家行使临时监护权。儿童一般会被安置在亲属家(Kinship Family)、寄养家庭(Foster Family)或者小组家庭(Group Home)中。

但是因为这样的带离决定没有经过司法程序,也只是暂时的,更像是让孩子与家庭暂时隔离。在带离期间,儿童福利局会对该家庭进行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参加风险评估的除了儿童福利局的调查人员,还包括被举报人(很有可能是孩子的父母),以及被举报人任何想要带来的支持者。

双方会讨论哪些家庭因素构成了对孩子的虐待,家庭优势是什么,以及有可能接受孩子的亲戚或朋友的名单。如果经过讨论,儿童福利局认为风险已经消除,其会将受虐儿童重新送回家庭,而如果风险在可预见的时间内还将长期存在,儿童福利局会向法院提起受虐待与忽视的诉讼。

如果这个孩子再也不可能回到父母的监护,那么终止父母监护权利(Termination of Parental Rights)的程序就会启动。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来决定是将儿童安置在永久性收养家庭的监护中还是允许儿童离开父母独立生活。

罪名成立后

有了虐待的定义来评判,有了《举报法范例》的保障,那么一旦虐待儿童的罪名成立,责任人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在美国,一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便会受到严厉的制裁:

一种是通过刑事司法制度给予刑事制裁,其目标是通过惩罚那些伤害子女的父母来警示,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

加州遗弃或忽视儿童的行为如果构成轻罪,最多罚款2000元,最高判处1年监禁,如果行为恶劣,让孩子处于对他生命、身体或精神有危害的环境,最高可判处6年徒刑。

另一种是由民事司法制度规定的一些民事措施,具体指儿童福利制度,其目标是保护儿童获得一个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

对于那些可能通过资助后会更好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采用资助方式改善儿童的家庭环境,从而使儿童避免被虐待;如果不能通过资助实现这些,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来为那些受到伤害的儿童寻求一个替代性的家庭环境。

通常情况下,法庭会做出以下三种裁决:

一,允许政府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

二,允许孩子继续留在父母身边;

三,终止父母抚养孩子的权利,由他人抚养。

相关法律

1974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CAPTA)。

该法建立了儿童虐待与忽视国家中心,该中心开展儿童研究,为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人提供培训资料,并推动建立了有关州资助项目的信息交换中心。该法资助有关儿童虐待预防、儿童伤害鉴定与处理的项目,也会向州的一些项目提供资金。

1980年,通过《收养资助和儿童福利法》(AACWA)。

当时,很多被寄养的孩子不能享受到稳定的家庭环境,被反复转移到不同的家庭,这导致了儿童心理的情感缺失,故而美国法院提交并通过了该项法案。

该法的目标是减少在寄养家庭中的儿童的数量,减少他们在寄养家庭中所待的时间量。该法要求州采取“合理努力”将儿童送还家庭;当这种措施是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时,该法鼓励州采取收养的方式为儿童寻找长久处所,以及要求州基于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具体情况给出收养资助。

1997年,《收养和安全家庭法案》(ASFA)进一步推动了各州为儿童发现长久处所探索更多措施。

该法提供了收养的激励机制,并限制州可能用来拒绝收养的理由范围。这些措施有利于帮助儿童发现长久安置的住所。如果一个儿童已被寄养15到22个月,该法要求儿童福利部门要倡导一个儿童可被自由收养的程序,而且要求长久安置的听证不应该晚于儿童被寄养12个月后。

2000年,就刑事领域方面,美国国会通过了《2000儿童虐待预防与执行法案》,授权联邦法律执行基金为儿童福利部门提供刑事背景信息。该法也允许使用联邦基金来执行与儿童虐待与预防有关的其他法律,并推动旨在为执行其他条款中有关儿童虐待与忽视预防而设计的项目的发展。

制度由来

实际上,国外如此完善的儿童保护制度并非是一蹴而就,而是上百年的不断摸索、完善。促使大众重视这个问题的原因,一是实实在在的切身利益,二其实也是血的教训:

1874年,美国一位母亲抛弃了年仅9岁的女孩玛丽。随后,玛丽在纽约被养父母收养。有邻居证实,玛丽的养母每天都会毒打她,使其哭声和哀号充斥整个房间,并且养母把她锁在狭小的壁橱里,从不让出门。

邻居发现后去报案,警察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这是家庭私事不愿意干预。麦乐迪·汉斯介绍称,当时,在美国普通法理念中,妇女、儿童被看作家庭中男人拥有的财产。因此,在这种理念下,即使儿童受到虐待,法律上也只会认定损害财产罪。


于是,邻居又找到了在美国预防虐待动物协会工作的律师朋友。“荒诞性的是,美国当时没有防止虐待儿童法,却有防止虐待动物法。”麦乐迪·汉斯说。该动物协会的介入,让美国司法和媒体开始关注“玛丽案”,并最终逆转了玛丽的命运。


依据美国防止虐待动物法,作为一种常用牲畜,马一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太长时间,主人鞭抽也不能太过用力。“人也是动物,至少享有跟马一样的法律保护。”律师的请求最终被法官采纳,作为史无前例的判决,法官剥夺了玛丽养父母的监护权,把她送到了安全可靠的地方。


“玛丽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法官干预,并且成功干预的案件。

由于“玛丽案”给美国社会民众带来的剧烈震撼,之后的几十年,各类民间组织纷纷建立,国家也针对儿童保护提交并通过一系列法案,儿童保护方面的法律不断完善,并迅速发展。

1875年, 纽约儿童虐待预防协会作为专业保护儿童的民间组织正式成立,该协会促使美国数百家致力于保护儿童的非政府组织陆续成立,并逐步开启了美国立法遏制“虐童”行为的制度大门。

1899年,伊利诺伊州建立了第一个保护受虐儿童的少年法庭。

1912年4 月9日,威廉?塔夫脱总统签署了由国会通过的法案,美国儿童福利局正式成立,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处理儿童问题的政府机构。

......

时至今日,100多年时间的不断发展完善,美国才拥有了全世界公认最为完善的儿童保护机制。

总结

虐童事件并不仅仅只发生在国内,但是国外的保护预防措施确实比我们完善,这点我们必须承认,而承认的同时也必须要反思自己,虐童事件频频爆出,孩子们的遭遇令人痛心,如何才能以此为鉴,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来保障国内儿童的权益呢?

处在社会转型期我们,在儿童管理方面的机构设置太过传统,政府行政职能又有所缺失,执行力也不够强......正是这些不足,才使得儿童没有得到完善的保护,而最近爆出的一系列事件,相信也只是冰山一角。

借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的一句话:

没有现代发达的儿童管理行政体系,保护儿童权益便很容易成为空中楼阁似的口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研究院名誉院长陆士桢也指出:

我国目前实际上没有一个国家层面的儿童事务管理行政机构;在儿童服务、儿童救助方面,政府和民间组织的良性互动完整的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总之,虽然制度存在缺失,体系存在不足,但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加上大家的关注,能够促使国家逐步建立完善的儿童保护制度,杜绝这类虐待事件。希望最近的几件事能像“玛丽案”一样,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成为我国向着完善的儿童保护体系前进的起点。

(作者为百度派网友 岚清若兮逸世凌虚 链接https://p.baidu.com/question/32946162636238616562395a00)


  • 发表于 2017-12-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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