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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商标权人在收到撤三通知书之后,第一反应是“我一直都在使用这个商标,商标局凭什么要撤销它”。那么本文在通过深入讲解“撤三”的原因及含义之后,从而总结出一个撤三答辩的攻略,以解决各位读者心中的疑惑。
一、何为“撤销三年不使用”?
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何为“撤三”。“商标撤三”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其次,商标撤三申请是否有法律依据呢?答案是肯定的。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出现撤三的原因
在2017年,我国的商标申请总量为590.16万件,同比增长 54.96%,呈现一个大幅度增长的趋势。在文字资源越来越少的情况下,商标申请量依然保持着高速增长。我们可以将商标比喻成黄金资源。商标申请就是挖矿,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就好比是黄金加工。当黄金资源越来越少,而需求者越来越多,黄金变得供不应求。但是的确有一小部分人手里虽然拿着黄金矿石,却一直存放着,等待升值,做投机行为,并没有实际的加工使用,造成了市场的供需失衡。为了提高商标的利用率,使商标资源利用最大化,这就是商标撤三案件出现的原因。提出撤三的原因主要是申请人认为商标权人在最近这三年当中,并没有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被撤商标。还有一种可能是,为了取得认准的商标,有的企业可能通过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以下简称撤三),撤销他人已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让自己的商标得以通过。
三、什么是商标撤三答辩及答辩依据
顾名思义,撤三答辩就是针对商标局发出的撤三通知,所进行的答辩。其目的是为了向商标局证明被撤销商标在经营活动中有实际的使用,不应该被撤销。
撤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答辩前的准备事项
如果您接到了商标局下发的撤三通知书,先清楚与分析通知书上的内容。首先要知道提出撤三的申请人是谁,是撤销商标的全部商品还是部分商品以及撤三答辩截止时间。当我们把上述信息都了解清楚了,那么撤三答辩前的准备就算是初步做好了。
同时,撤三答辩是必须以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来进行证明被撤销商标在经营活动中有实际使用,从而进行答辩。所以当我们在经营活动当中有使用或者涉及已注册商标的情况,最大可能的保留使用证据。同时,这也是一种保护品牌的方式。若我们能够提供充分的品牌使用证据,并且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那么答辩的成功率已经接近百分百。但是,答辩人在提供证据的时候,必须要注意到证据使用时间,必须是通知书上所要求的时间范围之内。
最后,商标撤三答辩书的撰写您可以交给我们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鸿商富贾。通过我们的撰写,可以进一步提高撤三答辩的通过率。待代理机构撰写完毕,将答辩书及其材料寄到商标局之后,答辩人可以静下心来等待商标局的撤三裁定了。
五、总结陈述
在文字资源越来越少的情况下,商标注册的难度也会逐渐加大。如果我们因此放弃注册的话,那就等于彻底放弃保护我们手中的品牌,后续在使用过程中也会有更多的损失。只要我们商标权人在注册成功之后,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使用证据,那么这对我们的品牌是一种极大的保护。
全国商标均可进行申报,山东商标注册、济南商标注册、青岛商标注册、淄博商标注册、枣庄商标注册、东营商标注册、烟台商标注册、潍坊商标注册、济宁商标注册、泰安商标注册、威海商标注册、日照商标注册、滨州商标注册、德州商标注册、聊城商标注册、临沂商标注册、菏泽商标注册、莱芜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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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月亮商标已经有很多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了,建议不要使用此名称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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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大师为您找到相关结果56个,其中部分数据如下:
商标名称:金月亮类别:41类 教育娱乐申请号:1950051申请人: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月亮教育培训学校申请日期:2001-01-15
当前状态:已注册初审公告日期:2002-05-28初审公告号:833注册公告日期:2002-08-28注册公告期号:845
商标名称:金月亮类别:16类 办公用品申请号:3353374申请人:金城造纸集团金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期:2002-10-31
当前状态:商标无效初审公告日期:-初审公告号:-注册公告日期:-注册公告期号:-
商标名称:金月亮类别:25类 服装鞋帽申请号:1076876申请人:张利军申请日期:1996-04-22
当前状态:商标无效初审公告日期:-初审公告号:591注册公告日期:1997-08-14注册公告期号:603
商标名称:金月亮类别:17类 橡胶制品申请号:3379262申请人:淄博金月亮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02-11-22
当前状态:商标无效初审公告日期:2004-05-28初审公告号:929注册公告日期:2004-08-28注册公告期号:941
商标名称:金月亮类别:31类 饲料种籽申请号:7648125申请人:四川金太阳畜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09-08-26
当前状态:商标无效初审公告日期:-初审公告号:-注册公告日期:-注册公告期号:-
商标名称:金月亮类别:03类 日化用品申请号:8281103申请人:玉田县鑫柏发洗涤剂制品厂申请日期:2010-05-10
当前状态:商标无效初审公告日期:-初审公告号:-注册公告日期:-注册公告期号:-
商标名称:金月亮类别:01类 化学原料申请号:1074415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神化工厂申请日期:1996-05-20
当前状态:商标无效初审公告日期:-初审公告号:591注册公告日期:1997-08-14注册公告期号:603
商标名称:金月亮类别:11类 灯具空调申请号:14751246申请人:一本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14-05-23
当前状态:已注册初审公告日期:2015-06-06初审公告号:1458注册公告日期:2015-09-07注册公告期号:1470
商标名称:金月亮类别:16类 办公用品申请号:13319324申请人:锦州金日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13-10-08
当前状态:已注册初审公告日期:2014-10-13初审公告号:1427注册公告日期:2015-01-14注册公告期号:1439
商标名称:金月亮类别:30类 方便食品申请号:5318684申请人: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06-04-27
当前状态:已注册初审公告日期:2009-01-20初审公告号:1152注册公告日期:2009-04-21注册公告期号: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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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4月24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发布淄博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通报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市法院副院长 陶志民 介绍相关情况
2017年至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62件,审结1152件,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件,审结13件。其中,依法审结了最高法院指令审理的四起法国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日本第一稀元素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诉淄博某化工领域支柱企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美国霍尼韦尔公司诉淄博开发区某企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有效保障了我市化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
近年来,全市法院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保护权利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关系,着力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特别是针对“本地企业作为原告主体提起诉讼的案件占比少、保护诉求与实际保护需求不相符”的现状,结合淄博市新旧动能转换加力提速的发展实际及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将依法公正保护淄博本地自主创新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完善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企业联系人制度,采用企业定岗一人与法官一对一联系方式,由责任法官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信息交流、法制宣传、纠纷预警和案件回访等司法服务,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及时解惑答疑,并定期对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由联系人每季度形成一次书面报告。全市法院立足于“双方共赢”和“良性竞争”,通过庭前专门法官调解、庭后承办法官跟进、判后释法答疑沟通等将调解贯彻于知识产权审判全过程;结合案件审判过程发现的共性问题、典型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防止侵权与被侵权。近年来,全市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0%。
发布会现场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紧紧围绕市委“六大赋能行动”、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和“十五大改革攻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虚假招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搭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1、原告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第一稀元素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与被告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两原告经授权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94194552.9号“基于铈和锆的混合氧化物的组合及其前体、制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权,在本案中两原告主张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8、16-18及20。因两原告认为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含有氧化锆和氧化铈的组合物产品,侵犯两原告的发明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涉案专利技术分为以下五个技术特征:一是制备三价铈化合物和锆化合物的液体混合物;二是让上述混合物与碳酸盐或碳酸氢盐进行接触,生成一种在反应时具有中性或碱性的反应介质;三是回收含有碳酸铈化合物的沉淀;四是煅烧沉淀物;五是通过将所述液体混合物加入碱性溶液中进行上述的接触。而被告主张其工艺流程与涉案专利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被告工艺的沉淀步骤中,是使用氨水作为沉淀剂,而涉案专利第二个技术特征中,是使用碳酸盐或碳酸氢盐作为沉淀剂。对于其他步骤和工艺,被告主张不再进行比对,法院即推定除第二个技术特征外,被告工艺流程的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其他技术特征相同。经比对,被告工艺操作规程中有原料、溶料、调配、沉淀、洗涤等操作过程,其中第4项“沉淀”中记载,“4.1在沉淀罐中加入一定浓度氨水,用标杆计量体积。4.2用泵将调配好的料液打入沉淀罐进行沉淀……”终点为PH值为碱性。而涉案专利第二个技术特征为,“让含有三价铈化合物和锆化合物的液体混合物与碳酸盐或碳酸氢盐进行接触,生成一种在反应时具有中性或碱性的反应介质。”由此可见,被告的工艺流程是以氨水作为沉淀剂,并使液体混合物具有碱性。而涉案专利中是让液体混合物与碳酸盐或碳酸氢盐进行接触,生成一种具有中性或碱性的反应介质,两者存在区别。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8246号决定书中,因对比技术方案是选用氨水溶液作为沉淀剂使用,而涉案专利是用碳酸盐或碳酸氢盐与混合物接触,故而专利复审委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技术方案存在区别。因此,被控侵权的被告工艺技术有一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记载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依法应认定其没有落入两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专利技术特征的划分和比对是专利纠纷案件的焦点问题,生效的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等认定的该专利与其他专利文献的区别,也是该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并被维持有效的原因之一。生效的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等认定的专利区别技术特征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时,对该技术特征应予考虑。
本案是一起涉及稀土化学领域的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鉴于化学领域工艺技术的独有特征,为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通过准确运用生效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中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灵活采取遮盖比对、查阅比对等方式进行侵权比对,准确厘清双方技术特征关键差别,依法作出裁判。本案的审理,对化学领域专利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思路,该案后被评为2019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净化社会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2、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优客小拇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是国内知名的汽车维修连锁加盟服务企业,2009年2月28日原告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维修、汽车清洁、车辆润滑、车辆抛光等”上注册“小拇指”及图商标,注册号为第4774721号,经续展至2019年2月27日。此后还注册了“小拇指”、SUREMOOV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均在有效期内。2016年原告与王静签署了为期一年的特许连锁经营合同,期限至2017年4月10日,到期后未再继续加盟。后在王静的原经营地址,被告注册了淄博优客小拇指公司,并在其店面门头、店内装饰装潢上大量使用“小拇指”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擅自使用小拇指作为其企业名称中起标识作用的商号,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证实其拥有“小拇指”及图商标、“小拇指”文字商标、“SUReMOOV”商标和“SUREMOOV”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均为第37类,即汽车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洁;车辆润滑(润滑油);车辆抛光等。上述商标在本案原告主张的侵权期间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提供汽车维修、清洗等过程中在店面门头、店内广告宣传、名片、门柱上突出使用了“小拇指”及英文“SUREMOOV”字样,这种突出使用行为是将“小拇指”作为商标进行使用。被告使用的“小拇指”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小拇指”商标构成相同,与“小拇指”及图商标中“小拇指”文字部分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汽车维修、清洗等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被告使用的“SUREMOOV”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SUREMOOV”商标构成相同,与“SUReMOOV”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汽车维修、清洗等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故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虽然“小拇指”本身为既有词汇,但原告通过其直营店和加盟店在汽车维修领域的持续使用及宣传,“小拇指”汽车维修已在相关市场起到识别经营主体及与其他服务相区别的作用。被告公司成立时,原告的“小拇指”字号、商标及相关服务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作为汽车维修相关市场的经营者,应对原告及其注册商标等有所知晓,但被告仍将“小拇指”作为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标识的企业字号,且不能提供使用“小拇指”作为字号的合理依据,其主观上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故原告主张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与原告注册商标“小拇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侵权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结合原告不具备汽车维修的经营范围和资质从而无法自行直接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事实,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被告的经营期间及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 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本案是一起涉及商标侵权及不当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尊重他人的市场劳动成果。对于已在相关市场起到识别经营主体及与其他服务相区别作用的商标、标识,其他经营者在注册企业名称和使用商业标识时,理应负有对同行业在先字号及注册商标予以避让的义务。与此同时,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注册后商标权利人应按照核准注册的类别和范围进行使用。如因经营范围和资质原因无法直接使用注册商标的,该商标被侵权时的赔偿数额会相应降低。本案的审理,依法确认了企业名称和商业标识的合理使用标准,对该类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思路。
3、原告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刚、王旭芳、博山神头姜玉坤眼镜店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姜玉坤”注册商标是山东省眼镜行业著名商标,商标依法注册并在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经“姜玉坤”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对涉案商标有使用及以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权利。2002年至2003年,原告前身公司淄博市临淄姜玉坤眼镜有限公司与李刚签订《特许使用注册商标连锁经营协议书》,约定被告李刚在如约缴纳商标使用年费前提下,可在特定区域使用“姜玉坤”注册商标及作为经营字号,若被告不按时缴纳注册商标使用费,则协议自行终止。被告缴纳一年费用后,一直未续交,故协议终止。自2005年起,被告一直侵权使用“姜玉坤”注册商标和“姜玉坤”字号,因此,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起诉各被告,要求被告在经营店面中停止使用“姜玉坤”商标和停止将“姜玉坤”作为字号使用以及在博山新华书店一楼博山姜玉坤新华书店店中停止使用“姜玉坤”商标,并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姜玉坤出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证明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及索赔权利转让授权证明,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对原淄博市临淄姜玉坤眼镜有限公司经营期间的对外授权注册商标使用所产生的商标维权及索赔权利,故其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被告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原淄博市临淄姜玉坤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签订《特许使用注册商标连锁经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在2017年10月10日收到律师函之前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在2017年10月10日后,被告未按《特许使用注册商标连锁经营协议书》约定交纳加盟年费,构成根本违约。在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姜玉坤”商标后,《特许使用注册商标连锁经营协议书》解除,被告再使用“姜玉坤”商标无合法依据,侵害原告及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姜玉坤”商标和立即停止将“姜玉坤”作为字号使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的侵权范围、持续时间、恶意程度,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确定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山东姜玉坤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姜玉坤”注册商标,停止将“姜玉坤”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 000.00元、合理开支3 020.00元。
【评析】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的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结果为诸多侵权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处断提供有益审理思路,有助于形成良好社会示范效应。“姜玉坤”商标是山东省眼镜行业的知名商标,其产品具有一定的美誉度,原告在取得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后即具有商标的合法专有使用权,对原告商标使用权的侵害,应当加以司法制裁。被告李刚及其经营的各眼镜店虽之前有合法使用的商标授权,但其未依约缴纳商标使用费,属构成根本违约,在原告送达律师函后其依然拒不缴纳,可视为该商标授权合同已经解除,被告的继续使用及混淆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侵权于法有据。在赔偿数额认定上,因被告对“姜玉坤”注册商标知名度知晓,其在收到原告发出律师函后,继续使用“姜玉坤”注册商标,主观故意明显。法院在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的侵权范围、持续时间、恶意程度,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基础上,依法作出赔偿数额认定,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中交易保护与有限惩戒相结合的司法原则,彰显了司法的灵活性,有助于民营企业保护自身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
4、原告李建国诉被告博山城东子曰烧饼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原告李建国2015年4月14 日注册登记“子曰”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3 类,有效期限自2015 年4月14 日至2025年4月13日止。2018年3月19日,原告李建国向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两名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马玉民一起来到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标有“子曰 倒贴烧饼”等字样的店铺内,马玉民点餐并向店内人员索要票据及名片,该店内人员将票据及名片交给马玉民,马玉民要求将购买的物品进行打包带走。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出具(2018)济齐鲁证民字第2005号公证书,对以上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
【审判】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突出使用了“子曰”文字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且服务项目为同类,因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原告未能提交其在涉案商标注册后三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被告主观上不存在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被告在其字号中使用“子曰”并不会误导公众,不存在造成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故被告字号中使用“子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使用“子曰”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原告未在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涉案商标,被告虽有侵权行为,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制止原告的侵权行为,支出必要的合理开支,被告应支付原告。
【评析】本案涉及商标侵权免责的问题。《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两种免责行为,其中第一款是从商标专用权人权利瑕疵的角度作出规定。本案被告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亦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因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按法律规定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商标专用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支付的实际花费的合理费用,被告作为侵权行为人赔付原告。
5、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海宝真空设备有限公司、蒋绪军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系国家真空工业生产的重点骨干企业,原告及其生产的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017年,被告蒋绪军伪造公文向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称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变更为淄博海宝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原公司的一切业务由新公司相应接替。原告于2018年将蒋绪军伪造的“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进行证据保全后,以被告淄博海宝真空设备有限公司、蒋绪军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为由,依法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法定经济损失与相应的保全、差旅等合理费用。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活动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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