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手续?公司注册去哪里办理 注册绍兴公司步骤?

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都选择创业,创业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办理注册公司。注册公司需要公司注册名称、营业执照、开户并办理好相关税务流程。注册公司需要去公司...

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手续?公司注册去哪里办理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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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都选择创业,创业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办理注册公司。注册公司需要公司注册名称、营业执照、开户并办理好相关税务流程。注册公司需要去公司拟定营业场所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在办理注册时要注意采取认缴还是实缴、公司名称和公司行业范围的确定。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1、公司注册名称,公司的名称很重要,大家需要为自己注册的公司命名,在选择名称的时候想好自己所运营的公司类型,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不同的公司命名的要求不同,为避免因为在注册的时候遭遇重名,大家尽量一次性多准备几个名称,多准备几个名称可以多增加注册成功的几率。

  2、等到工商核准名称通知书拿到手之后,大家就需要去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需要的章,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内都可以将这些营业执照和章程拿到手。

  3、提供法人、股东,监事身份证原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法人必须年满18周岁,能提供身份证原件的自然人,而且公司的法人在注册的过程中,需要到场进行签字确认。

  4、为公司开户,并且办理好相关的税务流程。

公司注册哪里办

  1、注册公司需要去公司拟定营业场所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并完善相关手续和材料方可注册。

  2、注册的步骤:

  (1)核准名称: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入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一共5个),工商局会检索是否有重名

  (2)租房: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屋的产权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再到税务局买印花税。

  3、编写公司章程:可以找人代写,也可以从工商局的网站下载"公司章程"样本,修改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法人名章:到刻章处,刻法人名章(方型),费用15-20元。

  5、到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携带公司章程、工商局的核名通知、法人名章、身份证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

  6、办理验资报告:拿着股东缴款单、询征函、公司章程、核名通知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公司注册注意事项

  1、目前注册公司资本金采取认缴制,不用实际上准备那么多的注册资金,但是也不可超过自己所承受的范围,所以注册资本金选择的范围建议50万-100万不等;当然大家也可以更具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

  2、注意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一定经过工商局核名之后,就不要进行的进行改动,一方面是因为对于公司的发展不利,二来是因为更改的成本很大,一旦更改名称,很多资料都需要同步更改,除非是公司的发展需要,否则建议大家不要轻易进行变更。

  3、注册公司的行业和经营范围尽量用教育科技、文化传播、网络科技、电子商务等,也可以是美食、护肤等领域,如果想要从事金融,需要有雄厚的资金支持,所以大家一定要慎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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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绍兴公司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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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名(需1周时间) 所需材料: 1、 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是公司的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注册资金的额度及全体投资人的投资额度 3、 公司名称(最好提供5个以上)、公司大概经营范围。 二、 验资(即办即完) 凭工商所核发的查名核准单及银行询证函去银行办理注册资金进账手续,办理完后从银行领取投资人缴款单和对账单,随后由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三、 办理营业执照(需2周时间) 所需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 4、董事会决议 5、监事会决议 6、章程 7、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8、董事、监事、经理、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任职证明 9、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10、验资报告 11、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 12、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需提交部门的批准文件 资料齐全后报工商局审批 ,随后核发营业执照 税务局流程: 办理税务登记证(需2周时间) 一、准备材料 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章程或协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经营地的房产权或使用权或租赁证明(加贴印花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提出登记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表及其他附表,并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三、报送税务登记表,审查税务登记表及提供有关文件及证件 四、案头核审并审批 五、打印税务登记证并领取税务登记证 注册完毕后的后续事项 1、 去税务所进行税种登记,确定公司的性质(贸易型税率4%、生产型6%、服务型5%等) 2、 去税务所进行税种核定,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查账征收一年一交:税率为纯利3万以下交18%,3-10万交27%,10万以上交33%;核定征收一月一交,税率基本为2.31%) 3、 去税务所进行购买发票申请,确定公司购买发票的种类 4、 每月1-10之间需进行报税,或代理或直接去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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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中院:可以向腾讯公司调取微信账号的注册信息与关联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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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阳杨律师,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


王嫣律师,现就职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


马律师与王律师专注于纺织业及衍生领域中各类纠纷的解决,对纺织领域上下游各产业均有深入的了解,熟谙柯桥及周边地区轻纺市场的运行规律。


马律师与王律师现担任绍兴贝昕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贝其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希尔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弗特纺织有限公司、绍兴羽墨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浪登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市磊石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云为纺织有限公司、杭州泉诚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明业印染有限公司、绍兴荷花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执业以来,马律师与王律师已成功处理数百起行业纠纷,经验丰富、服务热情,擅长处理下列事项:

1.纱、线等原料款追讨;

2.坯布款追讨;

3.染费、印花费、刺绣费等加工费追讨;

4.半成品布匹、成品布匹货款追讨;

5.服装加工费、定作费追讨:

6.纺织业质量问题争议解决;

7.纺织业机器款追讨;

8.工程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工伤、离婚、继承、交通事故、拆迁补偿等其他各类民商事经济纠纷;


马律师联系电话:13967528753(微信同号); 

王律师联系电话:15306752636。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兴东服装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棠涌堂基路棠涌一二六联社农贸综合市场2号二楼。

负责人:毛双全。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双全,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舜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H座2502-1室。

法定代表人:徐书荣,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兴东服装厂(以下简称兴东服装厂)、毛双全因与被上诉人绍兴舜邦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3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兴东服装厂、毛双全上诉请求:撤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3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项判决。

事实与理由:兴东服装厂与案外人天利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源公司)存在采购合同关系,舜邦公司实际上为案外人天利源公司给兴东服装厂指定的面料供应商,对于面料的颜色、种类、品质等要求,均是由天利源公司与舜邦公司之间沟通。2018年11月29日,根据案外人天利源公司与兴东服装厂的交易供货要求,兴东服装厂与舜邦公司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其中一批布料(HT181127-1号购销合同项下货物)存在抽纱和污点的质量问题,另一批面料(HT11128-1号购销合同项下货物)实际发过来的货物与批版面料严重不符,花边布料缺少“洗水”这道工艺。兴东服装厂就上述质量问题与舜邦公司、天利源公司多次沟通协商,舜邦公司也同意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且因为天利源公司急需兴东服装厂供货,兴东服装厂在自行完成“洗水”工序后,也就在天利源公司的要求下继续使用了上述面料。但舜邦公司虽承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却并未实际履行,兴东服装厂因此也未支付给舜邦公司20%的尾款,该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兴东服装厂、毛双全认为,双方在合同中虽未约定对于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但在因货物质量问题给自身带来的损失等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时,兴东服装厂、毛双全有权拒绝交付尾款。

因此,一审存在如下问题:

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仅对双方存在交易关系以及付款的事实予以认可,而对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即对于舜邦公司因违约行为给兴东服装厂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可,导致在对于案件的整体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就判令兴东服装厂、毛双全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该案虽然是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上明确的双方为兴东服装厂与舜邦公司,但实际上却是一个三方交易,天利源公司是交易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主体,依法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一审法院认定证据有误。一审法院对于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存在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对于兴东服装厂、毛双全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明、微信群聊天记录、兴东服装厂与天利源公司的采购合同以及扣款通知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因此不予认可。兴东服装厂、毛双全提供的证明具有证明人本人的签字盖章,采购合同、扣款通知也具有天利源公司的盖章,但因为兴东服装厂、毛双全在一审中未委托律师,证据多少存在一定形式上的瑕疵,法院应当要求兴东服装厂、毛双全进行补充提交相应证据,而不应当直接以证据存在瑕疵为由予以否定。另外,一审法院认为扣款通知上描述的扣款理由面料做工问题,应当理解为面料和做工问题,即面料存在问题,做工也存在问题,所以责任主体不明,不予采纳。事实上该扣款理由实际意思为面料的做工问题,即面料本身存在问题,而非成衣的做工存在问题。退一步讲,即使意思是面料和做工均有问题,也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主体不明,而是面料和做工方面都是责任主体,亦能够证明面料存在质量问题,并因此造成了兴东服装厂的损失。所以无论如何解释,都无法否认扣款的理由是因为面料存在质量问题。

被上诉人辩称

舜邦公司辩称,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签订主体无异议,兴东服装厂、毛双全认为要追加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兴东服装厂、毛双全主张的质量问题,从目前来看,兴东服装厂、毛双全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有质量问题,其主张不能得到证实。关于兴东服装厂、毛双全主张的延期交货问题,舜邦公司没有该违约情形。合同中约定确认后发货,合同履行中也是按照进度发货,反而是兴东服装厂收货后并没有按约付款,包括出货前付款50%也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所以兴东服装厂追究延期交货有违公平原则。

舜邦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兴东服装厂立即支付给舜邦公司货款19669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日1‰计算违约金。2.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兴东服装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毛双全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7日、11月28日,舜邦公司与兴东服装厂分别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各一份,约定由舜邦公司向兴东服装厂供应各种服装面料,付款方式为定金30%,出货前50%,余下20%面料发出后一个月内支付,货到广州的运费由舜邦公司承担,如延期付款,按照每天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合同同时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2018年12月1日至12月23日期间,舜邦公司共计向兴东服装厂供货983451.56元,兴东服装厂已付786761元,尚欠196690.56元未付。因该款兴东服装厂至今未付,舜邦公司遂起诉要求支付其中196690元。同时,双方一致陈述,舜邦公司使用了兴东服装厂的商标和扣子自行制作成衣,价值分别为17641.32元、2008元,上述款项舜邦公司同意在诉讼请求中直接予以扣除。另查明,兴东服装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毛双全。

一审法院认为,舜邦公司与兴东服装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现舜邦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兴东服装厂未及时按约支付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双方经对账确认兴东服装厂尚欠原告货款196690.56元,舜邦公司主张其中的196690元,同时舜邦公司又同意在本案中扣除商标款17641.32元、扣子款2008元,故兴东服装厂还应支付177040.68元,对舜邦公司该部分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多余部分则不予支持。同时,双方产品购销合同对于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对于舜邦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起算点与双方合同约定一致,该院予以确认,但合同约定的每天1%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舜邦公司自愿调整为每天1‰的标准仍属过高,同时舜邦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兴东服装厂迟延付款造成的损失情况,故酌情调整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兴东服装厂系毛双全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如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毛双全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舜邦公司对毛双全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兴东服装厂抗辩认为舜邦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被天利源公司扣款,要求兴东服装厂承担部分损失。虽然根据双方陈述,可以认定舜邦公司所供布匹,兴东服装厂确系加工成成衣后再供应给天利源公司,但对于兴东服装厂、毛双全主张的质量问题,尚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对于兴东服装厂、毛双全主张的四笔款项,其中被天利源公司扣款的三笔,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扣款事实及扣款原因应归责于舜邦公司;而关于洗水问题布匹,双方已经协商一致扣减货款,兴东服装厂、毛双全另行要求舜邦公司承担10%的缩率损失,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对于兴东服装厂、毛双全的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兴东服装厂应支付给舜邦公司货款177040.68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毛双全对兴东服装厂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舜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兴东服装厂、毛双全在二审中提供证据如下:

1.赖燕珠、余少娜在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要求证明一审中兴东服装厂、毛双全提交的赖燕珠、余少娜出具的证明系本人作出,该两人在作证时依旧在职,且其证言已征得天利源公司同意。

2.天利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营业执照各一份,要求证明一审中提交的盖有天利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扣款通知确系天利源公司授权天利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出。

3.申请法院调查令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微信账号×××、M158××××4887、Jewel-zhu123(或jewel-zhu123)、bna_yu、Nanako_Cheng的用户详细信息(经实名认证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及关联的手机号码的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准许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调查函回函载明上述五个微信账号绑定手机号及实名认证信息。

4.申请对合同编号HT181128-1项下42879.9米花边面料因洗水处理导致布匹收缩的收缩率具体数值进行鉴定。

舜邦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供新的证据,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

证据1与本案无关,签字是否为两人所签也无法证明,且证人未到庭作证,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其证言也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故仅凭证人主观猜测,无法得出质量问题的结论。

证据2与原先事实矛盾,该证据也不能说明天利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扣款通知是事实,且在一审中也查明了一系列问题,合同号和款号都对应不上,其他合同与本案也无关,扣款通知只是发了通知,是否实际扣款都无法证明,扣款理由也表明了系做工问题,与舜邦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故不能达到兴东服装厂、毛双全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4的鉴定申请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争议已作处理,舜邦公司已作减让价款的让步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证认为,兴东服装厂、毛双全提交的证据1虽可证明赖燕珠、余少娜身份及工作单位,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赖燕珠、余少娜未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规则形式要件,故不予认定。

证据2虽可证明扣款通知系天利源公司本意,但该扣款仅适用于天利源公司与兴东服装厂之间法律关系,对舜邦公司无约束力,且天利源公司关于扣款通知中载明系“面料品质/做工”“面料颜色/做工”“面料手感/做工”不达标准,而面料品质、颜色、手感均可通过验收查明,舜邦公司经与兴东服装厂协商减让价款,故对兴东服装厂、毛双全要求舜邦公司针对成衣扣款承担责任的待证事实不予认定。

证据3可证明微信账号使用人的真实情况,对于各方经办人员在交易过程中曾进行微信聊天沟通的事实可予认定,但兴东服装厂、毛双全在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尚不足以证明兴东服装厂、毛双全拒付货款的待证事实。

对证据4的鉴定申请,因兴东服装厂对相应货物已作水洗及裁剪,即使其称尚有剩余面料,但该面料未经舜邦公司确认封存,真实性难以认定,且舜邦公司认为双方已协商处理,不同意启动鉴定程序,因此本案无鉴定必要,本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本案是否需要追加案外人天利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讼争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兴东服装厂、毛双全是否有权拒付余款;3.舜邦公司有否存在延期交货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双方系兴东服装厂与舜邦公司,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故对该事实可予认定。兴东服装厂另与案外人天利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故无需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程序并无不当,本院对兴东服装厂、毛双全主张追加第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经办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兴东服装厂虽曾提到面料颜色、手感以及洗水后面料缩水等问题,但舜邦公司并未认可上述质量问题,同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兴东服装厂发送给舜邦公司的对账单,可认定因洗水问题等舜邦公司最终已同意减让价款每米0.6元,即将双方争议面料的价款由17.5元/米降至16.9元/米。此外,舜邦公司与兴东服装厂签订的合同约定允许“面料水洗缩率经纬向3%以内”,且上述兴东服装厂所提质量问题均可通过外观验收即可发现并可采取拒收、退货等,但兴东服装厂在舜邦公司未认可质量问题的情形下,将面料水洗并裁剪制成成衣销售,应视为其认可质量符合约定,故兴东服装厂、毛双全再次以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合同约定“白色绣花11月30日寄出船样,确认后7天大货发出”“蓝色绣花11月30日寄出船样,确认后13天大货发出”,而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绣花船样确于11月30日寄出并有12月10日还在确认船样的事实,但双方均未能提供记载船样最终确认时间的有效证据,故难以认定舜邦公司存在发货迟延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兴东服装厂、毛双全要求舜邦公司承担发货迟延的相应责任证据不足,应自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兴东服装厂、毛双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3841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兴东服装厂、毛双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安洁

审判员柳雪松

审判员彭丽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童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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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 2020-11-20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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