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芙蓉,雨花区代办公司注册,注册,代理 注册长沙公司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流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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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芙蓉,雨花区代办公司注册,注册,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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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代办公司注册,公司注销,代理记账、工商代理。现在注册公司很容易的,不像年前,注册公司要实缴,比如注册一家200万的公司,那么就要实实在在的把这200万打到要成立的公司临时账户里,还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现在简单了,一般的公司注册都是0元注册公司,虽然执照上要注册资金,但是认缴,不需要实缴,为什么还要保留注册资金的要求呢,是因为你有多少注册资金根据公司法规定必须承担多少有限责任。

注册公司一般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房产证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

2、法人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把经营范围选定好。

4、住改商的证明(房产证上产权性质是住宅须当地社区居委会盖章,如果是安置房的那种无产权的需要盖无产权证明)

5、核名单,注册资金,占股比例,谁是法人,监事及电话号码,联络备案员都确定好

当然也可以找我们代办,长沙启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是经长沙市财政局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的专业工商财务代理机构。主要业务有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企业变更、资质认定、财务咨询等会计及工商相关服务。

公司拥有一批资深税务管理专家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能轻松解决各类疑难财务代理问题!长沙启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一直秉承“服务至上,诚实守信,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以“合理避税,为客户节约财税成本”为服务宗旨,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打造一个高效严谨的会计代理服务体系,公司自成立以来备受新老客户的好评和赞誉,是中小企业财务咨询的理想顾问。

公司与各级工商税务部门一直以来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是目前长沙专业的、服务体系规范的财务咨询公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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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长沙公司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流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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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注册公司需要准备法人股东身份证、公司章程、注册资金、公司预选名称、公司经营范围等材料。 一、准备资料阶段 1.公司名字请提供5-8个(这里一定要多准备,通过率大一些,因为你想的名字经常会被别人占用); 2.注册地址(商用办公地址,尽可能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3.公司经营范围(你要开的公司是做什么业务的,如果你提供了行业,经营范围一般都是固定的,除非你有特殊要求,可能需要审核); 4.注册资本(开公司准备承担多少金额的责任); 5.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股东哦); 6.公司监事人信息; 7.股权比例。 二、公司名称核准阶段 公司注册名称核准一般是指工商字号的核准,将预注册的公司名称提交至工商系统,对即将注册的字号进行工商、商标局、公众号等多个领域进行预核。 三、公司设立登记阶段 公司注册的信息提交至市场监督局进行工商审核,时间在5-10个工作日。 四、领取执照 纸质资料递交工商窗口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左右,工商通知领取执照。 五、刻章阶段 领取执照之后,根据回执去公安局刻公司所用三章: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章也可同步申请)。公章费自出,交个公安局。(1个工作日) 六、开设银行基本账户阶段 公司成立均需要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银行方面需要收取网银支付密码器和账户管理费用,具体需要咨询开户银行哦。 七、国地税报道阶段 公司成立后,一般要求15个工作日内去所属税务机关报到,超时未报到的企业会影响法人及股东的征信。税务报到后每月都需记账报税(没有收入支出也要报税)。 八、后续事宜 公司成立之后,记账报税事宜一定要做!创业初期如果没有财力选择自己专职的会计,就需要找一家专业的代理记账机构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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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注册有法人股东有限公司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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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国家提倡只跑一次,但是政策太多,信息太多,即使都告诉你了,也是模糊不清,丈二和尚莫不着头脑,小编憎恶套路,憎恶为难创业者的行为。创业本辛苦,能省则省,不要去花冤枉钱。以下资料填满,提交给工商局,就可以注册一个法人股东有限公司。

什么是法人股东:法人股东亦称单位股东,是指以公司或集团(机构)名义占有其他企业股份的股东

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为—个具体的人,个人享有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如参加股东会,查阅财务会计资料、领取股红等。

设立有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新设公司股东中有一个股东是以公司形式从在的。

 设立有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详细流程:(有一段时间设立法人股东有限公司不能网上申请办理),最近又可以网上申请办理。网上申请办理的流程前面已经很详细的截图讲解。下面把现场办理所需资料展示下来,以备后用。看完以下表格,填写过程中有疑问,请加微信:lxmjz666或者电话15348313691。我们欢迎您的咨询。免费为您提供帮助。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十一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二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者委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者: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三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者委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三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三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者: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经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_   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

      


 ____ __  __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_

会议地点:长沙县_____________号

召集人:_______

主持人:_______

参加人员:(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会议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应到股东_______名,实际到会股东_____名,代表全体股东_____%表决权。

全体股东就组建公司事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l)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公司股东为_______、_______;

3)公司经营范围:_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4)通过公司章程;

5)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选举(或:委派)________为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或者:选举(或:委派) ________为执行董事,选举(或:委派)________为经理;或者:选举(或:委派) ________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聘任________为经理)】;执行董事(或: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6)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选举(或:委派)_____为监事;

7)指定本公司拟任员工_____(或者:委托中介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办理本公司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

 

        

【如果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则提交】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决定

 

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本执行董事决定聘任________为公司经理(注:适用于新聘任经理)。(

  • 发表于 2020-11-20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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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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