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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注册什么公司,必须有一个注册地址,但在选择注册地址时往往都会遇到些问题,今天呢徐州厚德财务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关于公司注册地址的一些问题吧,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公司注册地址的基本常识
1、注册地址是在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址”,没有注册地址就不能注册公司。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明确注册地址主要目的是明确管辖地域、税收征管等,除了与监管相关外,还便于发生交易纠纷时如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3、申请设立公司时,应当向工商机关提交住所证明,以示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一般要求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一致,简单地说就是“权属明确、用途一致”。因此居民住宅是不能作为企业住所。
二、什么是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像是网店经营者、公众号或微博等新闻自媒体的编辑、中介这样需要到处跑拉业务的人等,很多时候他们在创业初期是不需要实际的办公场地就可以运营。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为了鼓励创业、节省创业成本,现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
即创业者可以选择入驻在当地工商局备过案的众创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新科技园等集中办公区(也叫企业孵化平台),使用他们的地址注册公司,这就是虚拟地址注册。
以北京为例,注册公司时工商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由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或科技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符合现行登记政策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注册。
三、虚拟地址注册公司需注意哪些事项?
虚拟地址注册对初创型的企业来说好处还是很多的,集中办公区内会设立运营平台,由其为创业企业提供集中办公住所注册、工商、税务、财务、社保等代理服务及创业咨询、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并且有些办公区会给在该区设立的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补贴政策、比赛奖金、租房补贴等,最大维度地帮助创业期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但是,大量企业通过虚拟地址进行注册,也引发了一些乱象,并引起了政府部门的注意。那么,对公司来说虚拟地址注册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公司类型有限制。并不是所有类型的企业都可以在集中办公区、企业孵化平台等进行虚拟地址注册的,比如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只面向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创业期中小微企业出租。因此,需要先行了解当地虚拟地址注册对公司产业类型的要求后再考虑是否进行虚拟地址注册。
2、工商会核查。使用虚拟地址注册的公司,也要应对工商部门的核查工作,要确保公司工商方面如果有通知书可以及时送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联系方式可以及时联系到,否则造成的后果公司需要自行承担。一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轻则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信用受损,重则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撤销公司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3、报税很重要。虽然有些集中办公区里有专业的部门或专人负责帮公司进行纳税申报,但自己的孩子还得自己来心疼,不管你有没有收入都别忘了要进行纳税申报,没有经营也要零申报,不然很容易引起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如果被税务局认定地址异常,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比工商局要严重!
4、诉讼有风险。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对企业的诉讼由企业工商登记的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文书将送至所在地的工商登记地址,往往虚拟注册地址的企业因为没有收到法律文书而失去出庭答辩的机会,或者因为不能及时收到而耽误诉讼期间等。
因此,小微创业者在享受虚拟地址注册政策带来的好处时,也不能忘了相应的风险。要严格遵守并履行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项制度要求,造成不能以公司注册地址是虚拟的,实际并不在此经营为由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逃脱监管。否则带来的后果和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会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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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支机构不需要重新办资质,可以使用总公司的,但如果是成立新物业公司就需要 异地注册分公司,不仅要去工商局办理注册,还有很多程序,以下是详细的分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文件。 一、 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用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纸复印); 3 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当地户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有些地方还需要务工证; 4、联系电话; 5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经营范围; 二、 工商登记注册: 1 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 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5、 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6、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7、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8、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其他(如健康证、务工证等);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 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三、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 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五、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凭开办公司(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六、 统计证。 七、 社保账户等。 流程的确非常麻烦,还有个办法就是异地注册办事处(对经营上有点影响),但简便多了,而且只需要在工商局或外经委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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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册可以找中财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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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徐州市发布了《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此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要求配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具体的内容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公告原文
《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9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轨道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确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装备,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置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执法装备。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生产教育形式。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二)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三)协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事宜,确保有效实施;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部门负责人在部门业务范围或者生产区域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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