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17修正案允许有投票权的公众直接选择参议员。第一项投票修正案和第三项重建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第15条修正案。1869年2月在国会提出,一年后的1870年2月,在饱受争议后,该修正案获得批准。第15条修正案第一节规定:"美国或任何因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役条件而产生的州。"第15修正案赋予了非裔美国人,包括前奴隶的投票权,而这一权利以前被剥夺了。
美国宪法的第15、19、24和26条修正案涉及投票资格。它将美国妇女选举权运动在20世纪初为争取妇女的选举权进行了激烈的运动最终,在1920年8月,第二项投票修正案获得批准,赋予妇女投票权。该修正案最初于1878年在国会提出,但直到41年后,该修正案才提交各州批准。根据第19修正案,"公民的权利美国或任何州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或限制美国的投票权。"
美国宪法只赋予白人男性财产所有者投票权。尽管第15修正案赋予非裔美国人投票权,许多南部州试图通过征收人头税来规避宪法规定的投票权。大多数非洲裔美国人无力负担投票税,因此实际上被阻止投票,第三项投票修正案是作为对人头税问题的回应而提交国会的,第24条修正案声明:"美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参议员或国会代表的任何初选或其他选举中的投票权被美国或任何州以未缴纳任何人头税或其他税为由予以拒绝或删节。"最后一项投票修正案于1971年被批准为美国宪法第26修正案。在第26修正案获得批准之前,许多州要求选民年满21岁才允许投票。尽管这个问题已经讨论了很多年,越南战争使投票年龄问题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许多人认为,在不允许他投票和影响有关战争的决定的情况下,把一个18岁的人送去参战是不公平的因此,第26条修正案认为:"美国或任何州不得因年龄而剥夺或剥夺18岁或以上的美国公民的投票权。"
第一项投票修正案于1869年提交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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