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铁路的活动受《州际商业法》的管制。在19世纪,随着铁路公司权力和财富的增加,公众对铁路滥用的担忧也随之增加在美国的许多地方,铁路几乎没有竞争,甚至没有竞争,这使得它们可以人为地收取高费率。铁路公司还相互合作,为乘客和船运确定高费率,对短途运输收取比长途运输更高的费率。因为铁路是人和货物,人为的高税率影响了整个国家。
铁路工业的快速发展,既向工业中心输送原材料,又为美国内陆的发展开辟了道路,1887年通过了《州际商业法》。为了打击高价格,许多州通过了规定乘客和船运费率的法律然而,1886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这些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中的商业条款,该条款规定,国会拥有"管理与外国、几个州之间以及与印第安部落之间的贸易"的专属权力,国会通过了《州际商业法》,1887年由格罗弗·克利夫兰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除了其他法律外,国际商会赋予联邦政府权力,以管制车辆的使用,例如坦克车,《州际贸易法》赋予了国际商会强制执行其针对铁路的规定的权力。一般来说,国际商会可以审理针对铁路的投诉,举行听证会,并对从事不公平行为的铁路公司发出停止和停止令。然而,由于缺乏资金或支持铁路的专员,国际商会并不总是能够成功地执行该法,而且不允许自己确定铁路运价。自1887年以来,《州际贸易法》已被多次修订。修正案赋予了国际商会管理管道、水道、公路和铁路运输的权力。1983年和1994年的修订简化和重组了该法,但没有增加任何实质性条款。
国际商会有权规范管道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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