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人身伤害和财产时,经常使用"以眼还眼"损失。最初,包含"以眼还眼"的诗句很可能建立了报复的限制理论。根据这个理论,复仇可能不会升级到比原作更大的惩罚犯罪。虽然这个词的字面用法或多或少已经不受欢迎了,在某些地区,人们仍然可以看到通过法律制度来实现字面上的平等报复会被认为是以牙还牙更常见的是,在"以眼还眼"的原则下运作的法律法规对某些罪行规定了公平的惩罚。杀害他人的人可能会被处死,但是,残害他人的人可能要交罚款,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人身伤害,也适用于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谁对她或谁的感情受到了伤害,在这种情况下,谁对她进行赔偿的原则总是比较明确的"以眼还眼"的原则在许多没有明确使用这些词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回应。即使是重视康复和矫正的国家,在人际关系方面也不会总是偏离这一最基本的情感。当一个人受到损害,法院决定必须赔偿时,这是事实现代法律的一个主要区别是承认许多无形损害,如情感损害、社会损害或心理损害,这些损害可以被估价并纳入公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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