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一直由公司法原则强制执行。在公司法成立之前,《权利法案》只适用于联邦政府。虽然《权利法案》于1791年获得批准,1868年通过了第十四修正案,但这一原则直到19世纪90年代才被创立。当时,一系列案件被上诉到最高法院,促使最高法院开始解释第十四条的正当程序条款更广泛的修正案。
合并原则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制定的根据这一规则,权利法案的部分内容首次对州政府强制执行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利法案》的某些部分逐渐被确定并纳入《第十四条修正案》对所有美国公民的合法正当程序的保障。这一原则允许最高法院说,它正在裁决的案件中《权利法案》的特定部分也适用于各州,因为第十四条修正案适用于各州。根据这条规则,各州必须给予其公民的权利包括第一修正案对宗教、言论和新闻自由的保障,国家还必须给予第二修正案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以及第三修正案保证士兵不被驻扎的权利。此外,第四修正案对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保护以及对逮捕证的要求也适用于各州根据第五修正案,各州还必须给予公民保护,使其免受自证其罪和双重危险,第六修正案还要求各州有权聘请律师,并由公正的陪审团进行迅速、公开的审判《宪法第八修正案》也规定了不受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的保护。
合并原则是一个以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基础的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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