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年的《民权法》是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立法,宣布任何在美国出生的人都是公民,有资格享受某些反歧视待遇保护"公民权利"一词今天通常包括法律、政治和社会权利,就本法而言,它只包括合法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签订和维护合同、在法庭上作为证人、提起诉讼的能力,或者对他们提起诉讼。它还将所有权扩展到任何在美国出生的人,包括出售、拥有、租赁、购买和继承不动产、土地或财产的权利。法律还要求所有公民因同一罪行受到同等惩罚;例如,任何人被发现偷窃,都将受到惩罚不管肤色如何,都是同样的时尚。在给予每个公民当时被称为公民权利的同时,该法案不允许前奴隶在选举中投票,也没有扩大任何社会权利,但它确实确立了当时的社会权利被认为是对剥夺任何人特定权利的任何人或官员的过度处罚。违反、不报告违法行为或不遵守这项法律被视为轻罪,最高可判处一年监禁,罚款1000美元,或两者兼而有之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地方和州政府支持和执行1866年的《民权法案》,为了确保这一点的实现,它赋予联邦政府和总统本人监督任何与该法有关的案件的权力,并有能力迫使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作出裁决具体情况;不这样做会导致罚款和被免职的可能性1866年的民权法案也允许使用军事力量协助执行,最高法院在任何案件中都有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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