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证券诉讼都源于证券发行人未能披露重要事实的指控。证券发行人有义务向公开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证券在其中一个交易所上市和交易的公司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最新的季度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包括当前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与业务任何重大变化相关的披露。33法案规定对未能披露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发行人的欺诈行为,证券诉讼实质性的法律标准是一个理性的人为了知情而需要的信息投资决策。大多数证券诉讼诉讼都是由于新证券发行人未能在注册声明中充分披露有关发行的重要事实的指控而产生的。如果发行人未能遵守公开披露不利信息的持续义务,则发行人也可能要为证券欺诈承担责任第34号法案对向公众出售证券的经纪人或交易商的活动进行了规范然而,根据198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其经纪账户协议中包含争议前强制性仲裁条款的公众客户必须通过仲裁解决与其经纪人之间的纠纷。因此,尽管《34法案》为被经纪人欺诈的投资者提供了救济,公众客户不得就证券欺诈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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