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惟与表达两分法
将作品的思惟解除在版权法的庇护规模之外。这是版权法道理的根基要求。《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条目明白划定:版权庇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惟、过程、操作方式或数字概念自己。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批改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庇护表达,不庇护思惟、概念、发现、道理、方式、表现和过程的条条目。
思惟与表达在一般作品中,可以清晰区分,但在计较机软件作品中,其边界并不开阔爽朗。
此外,即使属于思惟的表达,但该表达属于公有范畴,例如是独一性的表达,则表达同样不在庇护规模之内。
接触与相似原则
在分手思惟与表达、公有范畴与私权范畴之后,若是两部作品不异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经由过程两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触或者作品有接触的陈迹来判定是否组成剽窃。
若是权力人与被告的作品不异或近似,而被告方没法供给其创作过程以证实未进行仿照而是自力创作的,侵权即当作立。可见,这里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发生了倒置,即由被诉作品的作者证实本身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不然就可以推心猿意马存在着接触。
在判定两部作品不异或者相似上,有所谓本色部门的说法,即被诉的作品仿照了权力人作品的本色部门。然而,到底什么是作品的本色部门,如何判定本色部门,仍然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这有待于司法实践进一步的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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