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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锡,高企认定有一套完备的评分标准,一共四项,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高企入库须达到60分(≥60分),高企认定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识产权≤ 30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4、企业成长性≤ 20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4、企业成长性指标(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以上就是无锡高企认定的一套完备的评分系统,企业必须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或评分标准才可以申请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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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应该都大同小异,深圳这边是只需要提供一个注册地址、身份证、网银U盾、实际都不需要什么了,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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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去住房所辖派出所)、身份证(这个不用说2代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基本上就可以了,其他的就看你在工商所要灵活处理了,顺便带条烟以备不时之需,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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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电车资源了解到,南京市发布《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提及,示范企业优先享受省市相关扶持政策,旗下新能源配送车辆享受优先通行路权和停靠政策。
符合条件:1.企业累计投资购买的新能源配送车辆200辆及以上;
2.企业累计投资购买的新能源冷藏配送车辆20辆及以上;
3、2019年12月1日后,企业投资购买的新能源配送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后)30辆及以上。
以下是原文件:
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效发展,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切实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规范和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按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企业,是指运作规范、模式先进,体现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南京城市货运配送特色,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
第三条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示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南京市区范围内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企业。
(二)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1、企业累计投资购买的新能源配送车辆200辆及以上;
2、企业累计投资购买的新能源冷藏配送车辆20辆及以上;
3、2019年12月1日后,企业投资购买的新能源配送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后)30辆及以上。
(三)从事城市配送的车辆应满足国家、省、市关于城市配送车辆技术、安全和环保方面的相关要求。
(四)企业具备信息化平台,并具备对所属配送车辆信息化动态监控能力和调度能力,并能够按要求与南京市城市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对接,所有卫星定位信息按要求统一接入监管平台,保证数据准确畅通。
(五)企业能够提供近2年来从事城市货运配送的业绩证明(如合同或中标通知等)。
(六)近1年内无较重及以上失信记录。
(七)近1年内无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和无负同等责任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八)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基本条件的企业向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进行集中审核,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
(三)公告。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三章 考核
第六条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照本办法实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考核指标: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示范企业新能源配送车辆按规定在车身张贴统一标识;
(三)考核年度内无较重及以上失信记录。
(四)考核年度内无负同等责任(不含)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五)考核年度内不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不超过3次。
(六)考核年度内不按时间线路行驶不超过3次。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报送。示范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由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中审查。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公告。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九条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
(一)企业申请取消;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逾期未上报年度考核报告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在申请认定或年度考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企业资格。
被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的,应主动去除车身统一标识,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
第十条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示范企业优先享受省市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示范企业的新能源配送车辆享受优先通行路权和停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来源:电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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