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2018年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

苏州高新区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批次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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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申报范围

(一)在苏州高新区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7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17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0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2020年度分三批次进行申报,我区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22日、7月20日、8月5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逾期不予受理。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应积极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按照高企申报批次,分别在5月20日、6月20日、7月20日前完成评价的上报,在申报高企前取得202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具体评价流程见通知

(三)网上申报

1.企业首先登录“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 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省辅助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进行知识产权有效性校验,通过网络提交至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受理通过后,企业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只有通过“省辅助系统”校验的有效知识产权,才能填入“国网”中,确保企业在“国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省辅助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要符合《工作指引》中“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企业通过网络选择“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3.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形成电子版申报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按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逐项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5),连同申报材料网上提交至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正式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完整打印,正反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申报批次,装订形成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企业同时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申报工作要求

(一)区科技创新局主动会同高新区财政、税务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推荐企业符合有关要求;重点加强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二)区科技创新局加强对板块的业务指导,各板块指导辖区内企业登录“省辅助系统”和“国网”,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工作,确保每家推荐上报的企业均通过系统提交准确、完整的材料,且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省辅助系统”与“国网”上填报的数据一致。

(三)根据省厅通知要求,区科技创新局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对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延迟至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各板块,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省通知”附件12),并按申报批次汇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3),签字并加盖板块公章报至区科技创新局。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四)区科技创新局将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主动服务,原则上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材料。

(五)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确保在“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完全一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同时,申报企业应提前与板块联系、备案,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329号)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材料报送要求

(一)企业将高企申报材料打印一式两份(一正一副,正本要求盖红章,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用原件),正反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申报批次后胶装。

(二)企业将“省辅助系统”中填写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下载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以上材料统一报送至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高新技术管理处。


我区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22日、7月20日、8月5日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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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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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8〕1号),苏州市科技局制定了针对苏州市企业的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要求,企业认定的申报范围为: 1、在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其他地区辖区内企业由各地科技部门组织申报)。 2、凡2015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8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3、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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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苏州市科技局发布了关于2018年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申报通知,以下为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企业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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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江苏】2020年度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申报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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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见思远易行

   

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创业中心:

为高水平打造创新引领示范区,加快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着力推动一批竞争优势突出、爆发性强的中小创新型科技企业加速成长为地标型企业,根据《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培育实施意见》(苏高新管〔2018〕165号)文件精神,现就2020年度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对象及条件


瞪羚企业:
①企业总部注册在苏州高新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新能源以及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新材料和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的企业。
③成立10年内,未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企业上年度销售 5000万元到5亿元,近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④企业信用记录良好,近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发生。

瞪羚培育企业:
①企业总部注册在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江苏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
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新能源以及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新材料和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的企业。
③成立8年内,未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1500万元到5000万元,近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④企业信用记录良好,近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等行为发生。

申报材料

瞪羚企业:
1.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1)
2.《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申请表》(附件2)
3.其它佐证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③经审计的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

瞪羚培育企业:
1.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1)
2.《苏州高新区瞪羚培育企业申请表》(附件3)
3.其它佐证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纳入江苏省高企培育库证明材料;
③经审计的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

申报流程

本次申报工作按照“企业自愿申报、板块初审推荐、专家评审”的原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择优纳入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库。

1.申报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按照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统一平装订后报送至相关版块。

2.各版块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填写《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4)和《苏州高新区瞪羚培育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5)(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11月25日前统一报送至区科创局高新技术管理处。

3.区科创局组织专家评审,最终提交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的名单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

4.对列入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库,按照《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培育实施意见》(苏高新管〔2018〕165号)的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2.各板块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做好企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同时,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把关,认真对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予推荐。

3.已列入国家、省、市瞪羚企业名单的企业不需参加本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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