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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认定标准要去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官网看最好。目前的认定办法如下: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再按照评分标准达到71分以上就行了,2018年11月之后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严查期,申请前和通过后都要严格按照要求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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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大家都说的差不多了,那我就说说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政策。
【最新版】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汇总
北京延庆园
给予10万元的一次奖励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认定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延庆园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西城区
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西政发〔2012〕14号,2015年8月修订》
北京房山区
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升创新能力。
(一)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年度内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创制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联盟团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对年度内获批国家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批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对年度内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对年度内获批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八)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九)对年度内获批北京设计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每项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区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办法(房政发[2015]35号)》
北京朝阳区
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资金。对上一年度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审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政策依据:《朝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北京丰台园
补助2万元
鼓励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设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对通过上一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其申报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审计费用,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为2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暂行办法》
北京石景山区
给予一次性5000元申报补贴
鼓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申报资金补贴。
政策依据:《石景山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办法(试行)》
以上就是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的汇总情况,如有最新变动,蜗牛纳随时更新。
原文地址:【最新版】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汇总-北京纳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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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高企认定政策如下: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有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审计报告,还需要去协调内部的工作节奏和工作内容。我觉得可以找北京仲益会计师事务所,他家做高企认定在北京而言,还是很有名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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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准备的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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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认证的标准: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总投入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新认证的行业要求: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 以上是官方条文规定,实际申请中简单来说要求如下: 1.名称——公司名称中必须包含有“信息”或“科技”、技术等字眼 2.行业——公司所属行业在以上十个行业范畴之内. 3.注册地址——申请成为北京市高新企业,如果想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位于北京市八个科技园区内。 4.产品证明——提供一份公司开发或转让来的产品专利或著 作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海淀科技园区可免) 5。高新技术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写作。这是申请高新材料里最关键的一项申报内容,比较难写。一般可由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办时一并操作解决。 以上是五个硬性指标,只要符合了以上五个指标基本上就能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详细可致电010-51656895-8010或加MSN:cnlaw022@hotmail.com 为您免费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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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是不是地方有规定?具体咨询当地的科技局即可。 据我所知,只要你的产品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就能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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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定义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受益范围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自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后,企业每年所得税征收比例由正常税率的25%降至15%,持续三年有效。高新技术企业到期之前,企业提交复审材料,审核通过后,可继续维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及享受相应税率优惠政策。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公司有资格申报省市级相应的资金扶持项目,同时还可申请国家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等政府资金扶持项目,获得荣誉与资金支持。 三、材料受理时间 认定材料受理从2012年3月23日起,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将在7月底、9月底分二批进行认定。 四、企业申报条件 1. 在中国境内注册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五、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六、我们的优势 1. 多年积累的的成功经验,科沃知识产权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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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科高发〔2019〕30号
各区科委、财政局、税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现就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四批办理,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16日、6月27日、8月15日、9月16日。
上述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书面材料送交受理部门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注册填报认定信息,并上传知识产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主要证明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应递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申报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自行留存一份材料备查。
三、材料受理
各区科委和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受理部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汇总报送至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四、名称变更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需注意变更原因等内容应填写齐全)。
名称变更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2.工商变更证明;3.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4.旧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材料请扫描为电子版并保存于一个文件夹后发送至gqrdgm@163.com邮箱。文件夹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清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可自行登陆bjcy.net.cn查看相关情况及证书领取通知等。
五、企业年报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五(二)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资格有效期内企业高度重视,按要求于2019年5月31日前及时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年报。
六、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
市科委将视情况对2018年度第二批入库公示、在2019年出库(即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2019年出库企业需于5月16日前向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部门递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七、其他事项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参照登陆界面中的操作说明办理找回手续。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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