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刻日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跨越一个月。劳动合同刻日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跨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跨越六个月。
统一用人单元与统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以完当作必然工作使命为刻日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刻日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应为转正工资的百分之80,试用期时代申请去职的,需提前三天知会公司。
0 篇文章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