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当事人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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