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有用期有多久?
注册商标有用期,是指商标自获得注册之日起至该注册期满之日的刻日。按照本条的划定,商标一旦注册,其有用期为十年。注册商标的有用期划定为十年,是与宿世界上年夜大都国度的划定不异的,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系统也是一致的。
因为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于商标注册,是以,本条所称的注册商标的有用期同时也是注册专用权的有用期。在此有用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力人可以充实地行使受法令庇护的据有权、利用权、处分权、收益权以及派生的禁止权,包罗禁止他人在不异近似商标或办事上申请注册与权力人的商标不异近似的商标,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有用期的肇端日为商标局注册商标的当日,因为注册商标有用期的肇端日同时也是商标专用树木有用期的肇端日,并且《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条目划定的商标专用权有用期肇端于初步核定通知布告三个月期满之日。是以,注册商标有用期的肇端日该当同注册商标专用权有用期的肇端日一样,从商标初步核定通知布告的三个月刻日界满之日即商标注册之日起算。
注册商标有用期的期满日与注册商标有用期的肇端日相对应,十年后的不异月、日为注册商标有用期的期满日。
注册商标的有用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较。注册商标有用期满,需要继续利用的,该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时代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赐与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刊出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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