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含有国际机构英文缩写
《商标法》明白划定一些特别标记不得作为商标利用,如和当局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号不异或近似的标记,或者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记不异及近似的标记等。
此类标记被用于特心猿意马的国际机构,若再被用于贸易性质的注册商标中,将降低其显著性,进而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时,申请人切不成使商标含有国际机构的英文缩写。
商标寄义负面消极
注册商标本家儿要已被用于各类贸易勾当之中,若注册商标寄义负面消极,将会发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如降低相关公家的审美趣味,损害社会风气等,是以此类标记不克不及作为商标利用,亦不成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
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时,申请人需要寄望英文商标寄义是否负面消极,是否易发生不良影响;如有则需要实时更正,不然注册申请将被驳回,不予注册。
商标缺乏显著性
商标的主要感化是区分不异或近似商品、办事的分歧供给者,进而便利消费者识别、遴选商品或办事,是以商标必需具备响应的显著性。若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的感化将无法阐扬,并导致消费者发生混合误认等。
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时,申请人需权衡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若显著性甚低,则需要实时调整点窜,以增添商标显著性,不然注册申请将很难经由过程商标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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