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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06年7月24日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以及国家科技部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推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均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结合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确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六)环境保护新技术 (七)现代农业技术 (八)海洋工程技术 (九)航空航天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现代物流技术和高端服务技术 (十二)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制度 (一)设立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同时,针对企业情况,吸收3一5名同行业专家参与具体认定工作。市科委任认定小组组长。 (二)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可依照有关条件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研究开发经费的范围需符合《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中的列项要求。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收入。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七条 申请认定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详细情况;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及情况简介; (六)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的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审计内容为经营收支情况、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研发经费投入。新成立企业应提供至少近半年以上的审计报告); (七)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 (八)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九)其他相关的认证材料(如:ISO、QS、3C、GMP、环保等); 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八份,并提交《高新技术企业信息简表》和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一式三份)及企业大专以上科技及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新技术产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滨海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批准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需对其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委组织认定小组每两年进行复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工作,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委自接到合格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认定决定。如发现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限期补交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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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的不错 (2006年7月24日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以及国家科技部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推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均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划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结合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确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六)环境保护新技术 (七)现代农业技术 (八)海洋工程技术 (九)航空航天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现代物流技术和高端服务技术 (十二)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制度 (一)设立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同时,针对企业情况,吸收3一5名同行业专家参与具体认定工作。市科委任认定小组组长。 (二)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可依照有关条件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研究开发经费的范围需符合《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中的列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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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雏鹰”、“瞪羚”及“领军”? ●
“雏鹰”企业
指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新、模式新的初创企业,注册时间1年以上5年以下,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
“瞪羚”企业
指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的创新型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20年,近4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近4年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2.5%以上。
领军企业
指在行业内具有引领力和示范性的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领军培育企业达到2亿元以上),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正增长,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 雏鹰、瞪羚、领军企业优惠政策 ●
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我市出台了普惠型和专属型支持政策。例如,对获得银行贷款的“雏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以上市为目的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给予奖励;对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给予“一揽子”支持,分别给予财政资金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项目补助。此外,对技术创新突出、影响力极大的创新型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 2020雏鹰、瞪羚申请时间及申请条件 ●
天津市雏鹰企业评价
1
申报条件
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注册时间1年(含)以上5年以下(含)(按截止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
例:2020年参评企业,注册时间应在2015.1.1-2018.12.31
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
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① 企业至少拥有有效期内一项 I 类知识产权或者2项 II 类知识产权;
②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③ 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且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知识产权。
④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⑤ 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⑥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
⑦ 企业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⑧企业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⑨ 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
2
申报时间
新认定2020年12月20日之前(全年受理,每月按批次审查);
2019年已入库企业须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完成信息更新;
3
申报方式
申报系统:i.tten.cn/zffw/cy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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