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的朋友看过来 我打算在山东临沂开一家装饰公司!想问下开

临沂三区九县信用社亲情贷 需要主贷人已婚,配偶为担保人签字,信用良好,不能有信用卡或者贷款逾期,有营业执照,实体经营地,经营状况良有,有还款能力。 利息6.9厘。先息后本,可申...

临沂的朋友看过来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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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三区九县信用社亲情贷

需要主贷人已婚,配偶为担保人签字,信用良好,不能有信用卡或者贷款逾期,有营业执照,实体经营地,经营状况良有,有还款能力。

利息6.9厘。先息后本,可申请十到三十万额度的贷款。三年期。

需要手续:身份证,征信,营业执照,

这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一款比较简单的小额银行贷款,希望能帮助到临沂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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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算在山东临沂开一家装饰公司!想问下开公司需要什么证件例如营业执照之类的还需要什么?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或者法人签名。

  刻章: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必须是公安局备案的!

  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去银行开立公司银行账户:

  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如果有股东,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注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贷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  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技术监督局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证明文件,凭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后面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手续了。

  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最好是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

  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你可先请一个兼职会计,小公司刚开始请的兼职会计一般200元工资就可以了。

  申请领购发票:

  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最后就开始营业了。 注意每个月按时向税务申报税哦,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零申报,否则会被罚款的。

  理论上谈起来是比较繁琐的,实际操作其实也没有那么麻烦 但前提是要有一个好的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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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针灸推拿店需要的证件及流程比较繁琐,需办理营业执照及卫生证,健康证,有可能还涉及到卫生局;
个人需准备:1寸照片,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资质证件(针灸推拿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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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不可任性,工商局不颁发营业执照,被判决赔偿259万,原告不服,将继续上诉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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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原为马山东(诉讼期间去世),之后由其子女马河、马湖、马海、马水(均为化名)继续诉讼

代理律师:王卫洲、韩雷永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局(原临沂市河东区工商局)


案情简介:根据生效判决文书记载,临沂市河东区某企业因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该市河东区工商局以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为由不予办理,但事实上该企业属于集体改制为私营的企业,原先是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生产产品均未变更,依法不需要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企业不服依法诉讼,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到沂水县人民法院管辖,经人民法院判决河东区工商局的不颁发营业执照违法,而临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撤销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原告再审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河东区工商局的不颁发营业执照违法,最后河东区工商局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最终工商局不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违法。

在行政赔偿阶段,马河受家人的委托准备准备进京委托律师,马河多次打听和询问,了解到北京万典律师是一家专门代理行政案件的律所,这方面很权威,决定到此探访,经过充分的沟通,马河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卫洲、韩雷永两位律师组成办案小组承办此案。在行政赔偿诉讼阶段,原临沂市工商局河东区分局变更为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局。

 

    


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申请行政赔偿已经超过了申请时效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有在一段时间内用电量过高,应当视为正常生产;被告的行为仅仅是行政不作为,没有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等等理由坚持不予赔偿。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进行行政赔偿,被告的行为损失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被告对于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企业不予办理营业执照,致使企业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期间企业产生的工资、税费、机器设备折旧、银行贷款利息损失等等各项必要性开支损失属于被告的行为造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现行实际价值适当酌情提高赔偿额度,而不能完全按照以前的物价标准。


  马山东去世,原告马河主体资格及律师代理权被法院取消

开庭审理后,正当马家人等待审判结果时,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7月,马山东先生不幸离世,马家再次遭遇了亲人的离去,人间的极痛,悲伤万分。

在料理完父亲后事后,马河为了本案的继续诉讼,向沂水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参加诉讼,但遭到沂水县人民法院的拒绝,法院向马河发出《退出诉讼通知书》,认为马河不具备继续参与诉讼的资格,马山东已经去世,连同马山东的代理律师一并退出诉讼。


依法投诉,恢复诉讼资格,判决应当赔偿

 

马河收到退出诉讼通知书异常愤怒,律师当即书写投诉材料,直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经投诉省高院认为沂水县法院的退出诉讼决定是错误的,并将投诉事项转交到沂水县法院处理,沂水县法院最终决定恢复马河等人的诉讼资格,由马山东的四个孩子马河、马湖、马海、马水作为原告继续诉讼,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继续担任他们的代理人。

2019年11月25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市场监督局(体制改革,工商局已经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赔偿原告机器设备折旧、期间应当支付的工人工资等等损失二百五九十九万三千一百一十四元,但是对于期间企业贷款产生的银行利息、缴纳的各项税费等不予支持。


而且一审认定的赔偿期间仅限30个月,而且因2005年9月原告起诉确认不颁发营业执照违法的案件时,曾经将判决被告为原告颁发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撤回,一审因此认定2005年9月以后的停产期间的损失与被告不颁发营业执照不具有因果关系,没有确定为赔偿范围。

 

更不可思议的是,在11月25日行政赔偿宣判之后,11月27日沂水县法院再次向马河下达一份裁定书,裁定以笔误为由,将行政赔偿二百五九十九万三千一百一十四元改为一百六十八万五千九百七十四元。

判决结果可以这样改吗?


继续上诉,维权路尚未完

收到一审判决后,原告对此严重不满,万典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代理此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

        (以下仅代表点评律师个人观点)


 王卫洲律师认为:

 

一、银行利息属于赔偿范围

 

银行利息属于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返还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除贷款本金外,还应当支付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违法罚款、罚金等行为所导致的银行存款、贷款利息这一预期可以取得的预期损失均已列入赔偿范围;那么对于被告违法行为已经导致损失发生的现有利息损失,当然也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本案中,原告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数额巨大,因为被告不允许原告办理营业执照,致使巨大的贷款利息全部白白的浪费了,这全是因为被告违法不颁发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其一、这一损失也是原告最大的损失,如果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反而由受害者自行承担,这严重违法,违反公平正义,与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背道而驰;其二,这一巨额损失原告承担不起,原告已经倾家荡产,再把这3566的损失算到原告头上,原告无法生存,无法承受。

 

二、停产期间支付的税费以及办公费用属于赔偿范围。

 

税费方面:上诉人的企业虽然没有生产经营,但是城市建设费、排污费、排污费、留守职工的社保费用等必要的开支是必须支付和缴纳的,在计算税费损失时,不能将社保费用排除在外,这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列明的赔偿范围,故各种税费支出,包含职工社保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设备维护费用、厂房维护费用,属于停产停业期间的必要经产性开支,如果不维护机器,机器直接生锈报废,厂房失修坍塌,上诉人的损失更大、被告的赔偿范围必然增大,故这属于企业维持必要性经产性开支,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办公费、燃油费、车辆费均属于企业维持期间的必要性经常性开支,在停业期间虽然不能进行生产,但是为了维持酒精厂的存在,必要的办公是不可避免的,对留守职工的管理、文件打印、为办理各种手续的筹备等都需要办理公务;停业期间的跑手续、出去交涉、会议等也是必须用车的,车辆费、燃油费是不能避免的损失,故其属于被告不颁发营业执照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至于职工生活费,因为酒精厂停业期间,需要负责留守职工的吃饭、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这些费用属于企业的必要、经常性开支,被告应当赔偿。

 

《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界定是指“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既包含司法解释中明确列举的开支,也包含司法解释难以一一列举但确属于企业必要的开支经费,包括银行贷款的利息,也属于企业经常的必要的行为,向银行支付利息也是必须的,银行贷款、的利息损失属于上诉人必要的经常性开支,被告应当赔偿。上诉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致使酒精厂无法进行经营,被告违法行为与酒精厂停业期间的机器设备折旧费、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各种税费及办公费、车辆费、燃油费、机器设备维护费、厂房维护费、职工生活费等客观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等条款已经确定了被告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予以赔偿,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等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国家赔偿的具体范围,上诉人的诉求合理合法,于法有据。

 

三、对于整个停产阶段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上诉人合理更变诉求不影响赔偿权利。

 

    原告原告撤回被告办理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不是原告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一审的认定匪夷所思,不可思议。原告撤回这项诉求不是原告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而是因为这项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项行政行为审理时仅仅能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而没有权力判决行政机关具体以何种方式和内容去履行去做出行政行为,故第二项关于要求判决“颁发营业执照”的诉求明显已经超越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范围,原告原告在诉讼中但心败诉的后果没有办法只好予以撤回。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如果既要求判决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又要求被告颁发营业执照两项诉求,属于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将会导致驳回起诉的严重后果。

 

   综上,原告在经过咨询专家律师认为应当将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撤回,否则会面临拜会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原告为了保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明确撤回颁发营业执照的诉求,但原告需要继续经营,原告2005年9月2日之后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不断上诉和申诉,坚持认定不应当为原告颁发营业执照,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结果之前的原告企业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5)沂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被告坚持认为其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合法,其上诉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撤销(2005)沂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直到2012年6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行再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作出,才确认了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之后被告又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监字第651号驳回其申诉请求。

 

在此期间,自2002年向被告申请颁发营业执照直到申请行政赔偿,被告没有采取任何的补救措施,没有改正违法行为,故直到2013年1月16日之前,原告方直接损失均应当由被告进行赔偿。

 

原告本可在胜诉之后,要求被告改正错误颁发营业执照,但是被告一直在上诉和申诉,致使判决书没有生效,上诉人的营业执照一直难以办理,这样的后果明显应当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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