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企业注册组合商标的弊端-10年以上申 苏州商标注册怎么办理 去哪里办理

智为铭略小编了解到部分苏州企业认为注册以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将logo中的图形和文字分开注册的话,相当于申请了两件商标;组合注册的话,相当于申请了...

苏州企业注册组合商标的弊端-10年以上申报经验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


智为铭略小编了解到部分苏州企业认为注册以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将logo中的图形和文字分开注册的话,相当于申请了两件商标;组合注册的话,相当于申请了一件商标。文字部分和图形部分都能受到保护。那么这样的注册方式有什么弊端呢?智为铭略小编给苏州企业进行分析:

一、组合商标注册的概率降低

以组合商标形式来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局审查人员还是会对其进行分别审查,图形审查一次,文字再审查一次,主要审查申请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且是否存在与之近似的商标。只要图形或文字有一个没有通过审查,则商标整体将会被驳回,所以组合商标申请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是提高了被驳回的风险。

二、组合商标后期使用不灵活

有很多企业人员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组合商标申请下来,就可以将其中的单一元素拿出来使用,或者将文字和图片位置随意调换搭配使用,其实这种操作和使用是违规的。对于组合商标而言,图形和文字就是一个整体,如果在实际使用时,只使用了其中一部分内容或者改变商标元素排列,那么其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标志就有明显差别,相当于构成了一个新的商标标志,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三、不利于侵权认定

单独注册的商标不但能提高注册成功率,在使用时更灵活,同时还能有效增强商标的防御能力。分开注册后的商标都彼此独立并具有显著性,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便于商标权人维权。如果侵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组合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商标权人可以享有图形商标的专用权进行维权,便于法院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四、智为提示

如果商标使用者出于成本考虑,且短期内不打算更改商标(包括图形、文字或者图形文字的相对位置等),商标申请人可以选择组合注册;但如果出于长远的品牌战略考虑,或打算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展示商标,我们建议商标申请人分开注册,毕竟只多付出几百元的成本,就可以降低注册风险和省去不必要的麻烦,何乐而不为呢。

·······································································

苏州商标注册怎么办理 去哪里办理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1、商标局办理
2、自助网上申请办理
3、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办理
如果想节约成本,推荐前两个,如果想省时省力,而且商标通过率高,还是找一下专业的代理公司,毕竟商标注册还需要精准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过了,又或者注册商标中出现纰漏导致商标后期申请失败,无效,被撤销,就比较耗时又浪费了商业资源准备。

···································^^····································


你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企业申请
企业普通商标申请注册需提供:
商标图样(黑色或彩色)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联系人、电话、收件地址、邮编;选择好的产品/类别和服务项目;(分类提供,超过10个每多一项产品多60元)
(企业名义加急商标注册需提供:
商标图样(黑色或彩色)联系人、电话、收件地址、邮编;选择好10个以内产品(类别提供超过10个每多一项产品多60元);
另:快递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空白处盖上公司公章;空白a4纸两张在“左下角”盖上公司公章至公司。

个人申请
个人名义普通商标申请注册需提供:(个人加急和个人普通需提供资料一致)
商标图样(黑色或彩色)
个体户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联系人、电话、收件地址、邮编
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三)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普通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为18个月,但是按照实际情况,商标注册时间一般为2-3年。(2014.05.01实施新的商标法,初审为9个月,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一般为14个月)
八、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


···································^^····································


·······································································

商标大战再升级 | 苏稻对北稻商标提起无效申请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


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            


苏州稻香村昨天召开发布会回应此前北京稻香村的炮轰。苏州稻香村称,北稻要求苏稻的“稻香村”改名为“苏州稻香村”有违法理,苏稻将对北京稻香村商标全面提出无效申请。


苏稻声明


>>>>

重申自己是稻香村创立者


 昨天,苏州稻香村(以下简称“苏稻”)重申自己才是“稻香村”字号的创立者,作为已持续经营200多年的中华老字号,苏稻是糕点食品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持有者。


对于苏稻持有“稻香村”这一商标,北京稻香村(下称“北稻”)方面并不否认。此前的3月底,北稻方面召开发布会表示,在糕点这一大类的注册商标里,苏稻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是圆形的图案,该商标是由“稻香村”和“DXC”组合成的图形,与北稻注册下来的手写体“北京稻香村”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


此前,北稻副总经理尹博表示,如果苏稻使用自己现有的商标,北稻无话可说,但是苏稻在商品外包装上淡化了“苏州”字样,而且使用跟北稻字号非常类似的“稻香村”手写体的商标,且在游客聚集区开店,给众多购买北稻产品的消费者造成“错买”事件,这是明显故意侵权。


北稻还表示,就苏稻打擦边球开店行为,已发起四起诉讼,除了索赔外,还要求苏稻在企业名称和多家门店的字号上明确“苏州”二字。


不过,苏稻副总经理杨国印昨天宣布,公司将在30大类3006类群组(糕点类)、3007类群组对北稻带有“稻香村”字样的商标向相关部门提出无效申请。

苏稻方面还表示,作为一个全国性的老字号,不会在字号加上苏州二字,从而将一个全国品牌“降级”成一个地方品牌。



>>>>

指责北稻阻挠苏稻发展


杨国印昨天表示,双方产生纠纷的根源是近年来苏稻发展迅速直接影响到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利益。“苏州稻香村作为糕点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权利人,其使用'稻香村'作为产品标识并无任何不妥”,对于北稻指责苏稻在北京开店牌匾字号、形状等故意混淆的说法,杨国印称,苏稻曾经两次授权北京稻香村公司使用“稻香村”商标。在2008年1月2日,苏稻与北稻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并于商标局备案,许可使用期限从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12月30日,约定许可使用费为北京稻香村公司销售额的3%。与此同时,北京稻香村公司在被许可期间申请注册了“北京稻香村”商标。


 “北稻在糕点类的食品类上注册的商标是'三禾'”,杨国印表示,北稻有“三禾”商标不用,却注册“北京稻香村”、“稻香村”等商标,有违基本的诚信原则。


 苏稻母公司稻香村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沈根富表示,苏稻和北稻不该以这种方式解决争端。“稻香村”是中国糕点的代表性符号之一,任其在不同区域进行切割,对品牌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


北稻回应



>>>>

 维权是为避免消费者混淆


针对苏稻昨天的发布内容,北稻发声明表示:北京稻香村相关商标的注册合不合法,只有判决文书说了算。


针对苏稻曾授权北稻使用商标的说法,北稻表示,苏州稻香村授权北京稻香村使用商标是针对“稻香村”和“DXC”组合成的图形商标,而非“稻香村”文字商标,且苏州稻香村也并不拥有“稻香村”文字商标,同时这份授权从未被执行。另外此前最高法的裁定中已经明确当时的市场格局是共同使用商号,各自使用商标。


北稻声明表示,北京稻香村之所以不再沉默,是希望双方在使用的商标上加以明显区隔,避免消费者混淆两家的产品和服务。北稻声明还称,双方在尊重历史的情况下,仍然要遵循诚信经营的原则,尊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来源:京华时报



制作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编辑部





重交流执法经验
注消费维权动态
护市场公平正义
观市场经济大潮
权威●专业
半月沙龙微信


①复制“微信号或ID”,在“添加朋友”中粘贴搜索号码关注。

②点击微信右上角的“+”,会出现“添加朋友”,进入“查找公众号”,

输入以下公众

  • 发表于 2020-11-21 06:50
  • 阅读 ( 562 )
  • 分类:商标注册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相关问题

0 条评论

请先 登录 后评论
admin
admin

0 篇文章

作家榜 »

  1. xiaonan123 189 文章
  2. 汤依妹儿 97 文章
  3. luogf229 46 文章
  4. jy02406749 45 文章
  5. 小凡 34 文章
  6. Daisy萌 32 文章
  7. 我的QQ3117863681 24 文章
  8. 华志健 23 文章

推荐文章

联系我们:uytrv@hotmail.com 问答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