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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锡,高企认定有一套完备的评分标准,一共四项,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高企入库须达到60分(≥60分),高企认定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识产权≤ 30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4、企业成长性≤ 20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2、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4、企业成长性指标(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以上就是无锡高企认定的一套完备的评分系统,企业必须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或评分标准才可以申请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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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审计了后附的鞍山市(以下简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0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06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0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6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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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tianjin ******* cpas company ltd. 审 计 报 告 津**审内(2008)001号 *******有限公司: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天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07年度的利润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2007 年12 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05年度的经营成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报告日期:2008 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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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审规字〔2018〕1号
各区审计局,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保证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审计结果应当依法公告: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二)本级各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
(四)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
(五)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六)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七)政府重大公共投资情况审计;
(八)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九)由政府管理或者由政府授权、委托有关单位管理的基金或者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十)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公告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时,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建议;
(四)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公告、通告发布;
(二)通过审计机关门户网站发布;
(三)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地报刊等主流媒体发布;
(四)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五)通过审计机关印制的《审计结果公告》发布;
(六)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上应当在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6个月后适时进行,但审计机关认为可以提前公告的除外。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结果公告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公告审计结果。市、区两级审计机关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告审计结果。对于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市、区两级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照审计署的安排部署。对于市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区级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照市级审计机关的安排部署。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公告下列审计结果,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级党政领导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计署统一组织和授权审计项目以及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审计署的要求办理;
(四)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报批的其他审计结果,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区级审计机关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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