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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申请服务型的还应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和用户认可或验收报告。 当年成立的公司到申请时已达到申请条件的可提供自成立之日起到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四)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五)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或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专利证书、专利授权使用证明、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为了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 (一)市级以上科技产品和技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二)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三)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四)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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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前,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创建创新型园区,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福州高新区决定开展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工作,制定出台了《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据悉,该实施细则是对《福州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措施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瞪羚企业认定”进行补充说明。以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创建创新型园区,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指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型企业。
第三条 正式认定的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可再次申请认定(企业获得瞪羚企业认定总次数不超过2次)。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认定为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福州高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五大产业方向和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2.在福州高新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团队。
3.企业无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4.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企业,连续2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企业,连续2年收入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5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5.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产品或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对区内产业结构和税源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不受第四条第4款约束,也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认定程序
第五条 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工作机构初步审核、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福州高新区科技局每年发布瞪羚企业认定通知,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填报统一制作的《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遴选。福州高新区科技局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形式对企业进行筛选和评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和认定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审议。福州高新区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最终认定审核意见,初步确定“瞪羚企业”名单。
(四)公布。将初步确定的“瞪羚企业”名单在福州高新区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瞪羚企业”名单。
第六条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福州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情况介绍,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产品、行业竞争力、发展规划等;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扫描件;
3.经审计的企业近2年财务报表;
4.其他证明材料。
扶持政策
第七条 对盈利能力较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瞪羚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对租用楼宇、厂房生产经营的瞪羚企业,按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期限三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第八条 对认定企业年度在区内缴纳地方级税收超上一年(政策期内最高年份)的,按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区地方留成实际入库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附则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费用全数退回,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级各类奖励奖项和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以上所有奖励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的,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每家企业当年享受的区级累积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
编辑:黄莉铷
监制:汪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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