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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你的身份证和招聘,然后是你的租赁合同和房东房产证明,大约在100元左右。办好后拿着营业执照去税务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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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算个体户的 很容易 你直接拿好身份证,然后到工商局拿份表,按照里面的要求处理 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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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放宽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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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规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根据《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企业办理集中登记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
(一)对提供集中登记地的要求
1.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招商工作的部门或园区办,负责提供住所登记材料,并由专人登记,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向登记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证书进行备案。
以上从事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中登记企业并协助集中登记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托管服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中登记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中登记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3.东湖高新区或区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应向登记部门提交批准文件进行备案。
4.高等院校将自有办公用房提供给大学生创业作为企业集中登记地使用的,其办公用房的详细地址应向登记部门进行备案。
(二)集中登记企业的登记
1.申请集中登记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凭提供住所托管服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部门在集中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加注“(集中登记)”字样。
集中登记企业与托管服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没有按时办理的,应由提供住所托管服务企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2.入驻商务秘书企业的企业登记按照《武汉市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管理的补充规定》的要求办理;入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登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在东湖高新区或区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内,并按照工位号进行集中登记的企业,应向登记部门提交运营方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大学生将其学校的自有办公用房作为创业的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向登记部门提交学校或授权的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自贸区范围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实行信息申报登记的要求
(一)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的,园区内房屋产权归属方及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的运营方应事先到登记机关报备房屋归属的有关信息,包括房屋产权证明、场地使用证明等。
商业楼宇内房屋和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必须取得房屋产权证明,其信息由登记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向不动产主管部门进行抽查核实。
登记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企业申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是虚假的,应驳回申请;已登记的企业发现申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是虚假的,停止办理该企业的任何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对外进行公示,有关线索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附件1)作为其场地使用证明,申报的信息应包括:
1.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3.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取得方式;
4.房屋的规划用途;
5.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三)企业办理其他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其他事项时,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关于简化手续登记的要求
(一)园区办出具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内容必须包括房屋产权归属方、详细地址、规划用途等内容(附件3),申请人凭场地使用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
(二)街道办出具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内容必须包括房屋产权归属方、详细地址、规划用途等内容(附件4),申请人凭场地使用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
(三)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批准成立的文件中,如无明确运营方、运营地址、产业方向的,还需提交报批准部门备案的相关材料。
(四)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和负责拆迁的部门应分别在场地使用证明(附件5)上签署意见。申请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向登记部门书面承诺该执照不作为拆迁经营性补偿依据;登记部门应在经营范围中载明“本营业执照仅作为生产经营所用,不作为以后拆迁经营性补偿依据”。
(五)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由规划部门出具场地使用证明,证明需载明“该房屋所在的建筑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
四、关于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行业限制
下列情形不适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集中登记地登记或信息申报登记:
(一)拟申请从事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企注字﹝2017﹞77号)、《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企注字﹝2017﹞77号)中所列事项的;
(二)拟申请从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要求行业的;
(三)按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集中登记或信息申报登记已设立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后,其从事的行业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集中登记或信息申报登记的,应当按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或场地使用证明。
附件: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2.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集中登记地使用证明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供园区办使用)
4.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供街道办使用)
5.关于在拆迁区域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
重要提示
申请人对其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不免除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手续和义务,不免除申请人应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许可监管部门审批,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场所有禁止或限制规定的,企业应遵守相关规定。政府各部门将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对于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住所(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监及其他负责审批的部门将依法监督管理。
附件2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集中登记地使用证明
是本部门(园区办)确定的集中登记地,现同意提供给招商引进 (企业名称)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此证明仅供办理企业登记时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使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供园区办使用)
兹位于 的产权归属方为 ,房屋规划用为 ,产权证明正在办理之中。该房屋属于产权和使用权清晰的合法建筑,不属于拆迁区域,经相关部门验收,符合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现园区办同意 对外出租。本单位对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进行了核实。
此证明仅供办理企业登记时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使用。
产权归属单位 园区办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注:
1、多处房屋的可以集中出具证明,但必须载明房屋详细地址。
2、从事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的,需核实住所条件后开具。
附件4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供街道办使用)
兹位于 的房屋产权归属方为 ,房屋规划用途为 ,房屋产权证明正在办理之中。该房屋属于产权和使用权清晰的合法建筑,不属于拆迁区域,经相关部门验收,符合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现街道办同意由 对外出租。本单位对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进行了核实。
此证明仅供办理企业登记时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使用。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街道办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房屋坐落没有详细地址的,需明确到街、村、组,门面房、商业用房可集中出具。
2、从事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的,需核实住所条件后开具。
附件5
关于在拆迁区域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
政务服务局:
本申请人拟在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 ,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征地拆迁区域,现因生产经营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本企业符合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本申请人郑重承诺:“该营业执照仅作为生产经营所用,不作为以后拆迁经营性补偿依据,如国家在此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本申请人将无条件服从安排”。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委会(社区)意见
拆迁部门意见
街道办事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注:
1、若为新设企业,申请人包括全体投资人、合伙人;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申请人为企业。
2、本申请一式两份,一份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交由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时使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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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什么类型的主体需要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三种主体都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同的主体具体包括哪些经营形式呢
(1)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六种经营形式。
其中商场超市应满足:食品经营面积大于200 ㎡,含200 ㎡;
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食品经营面积小于200㎡;
(2)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种经营形式。
(3)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五种经营形式。
其中特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3000㎡以上;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3000㎡(不含500㎡,含3000㎡);中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500㎡(不含150㎡,含500㎡);小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30~150㎡(不含30㎡,含150㎡);微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30㎡(含30㎡)。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有哪些?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定义: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熟食);
定义: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定义: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定义: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定义: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定义: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定义: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定义: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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