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案件法官。在某些案件中,评估是由案件法官根据审前访谈和对被告精神状况的评估作出的。也有一些标准化的评估可以对被告进行。或者,任何一方,或者法官,可在诉讼期间的任何时间要求进行能力评估。医疗和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可对被告进行面谈和测试,但资格的最终确定由法官作出此外,被告在其他方面的能力,如认罪或放弃辩护权,不受任何高于评估其受审能力的标准的约束。
一些被告试图假装不称职以逃避审判对成功起诉案件至关重要。如果被告被认定不称职,他就不能出庭受审。这些被告有时会被民事拘留在精神卫生机构,但如果不可能,他们就会被释放。此外,如果一名被告被定罪,随后又被裁定拒绝进行能力评估,那么定罪很可能会被推翻,而没有任何机会重新审判被告。完全避免审判的可能性促使一些被告假装不称职。这个问题由美国法院解决在2005年第八巡回法庭的上诉中,美国诉宾尼昂案。进行能力评估的心理学家得出结论,被告是在装病,并提出了妨碍司法公正的额外指控。被告认罪,然后上诉,但是妨害罪得到了支持,死刑是一个有争议的领域,最高法院一直坚持普通法的一个长期原则,即精神错乱的人不能被处死;这一问题在1986年福特诉温赖特案中得到了解决。当等待处决的罪犯被评估为不能被执行死刑时,就会采取措施,通常包括精神病药物,使他们达到可接受的能力水平,这也给那些负责提高被判死刑者的能力的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带来了伦理和道德上的两难境地被告人的能力是一个不断探索和澄清的法律领域,随着我们对人类大脑的疾病和功能的日益熟悉,能力评估曾经意味着被告人很可能不会受到审判,1989年康涅狄格州的一起谋杀自杀未遂案导致了这一标准的修改。被告被指控谋杀了他的女朋友,并破坏了自己的自杀企图。一项能力评估确定,由于自杀未遂造成的脑损伤,他无法出庭受审;数年后,他被发现上了大学,成绩很好。被告被逮捕,并接受了新的能力评估,确定他符合能力标准,并于1999年承认过失杀人罪。
最高法院在1960年Ducky诉美国案中澄清了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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