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公平公正地适用于所有人人民。无论谁在法庭上,法官都被要求公平公正地运用法律。但是,他们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决定应该接受什么样的证据,包括允许谁出庭作证;处理在案件中提出的动议;如果某人被定罪,则作出判决有规则来管理所有这些过程,允许法官考虑手头的个别案件并做出公正的裁决是有一定余地的。
滥用自由裁量权是上诉法院在审查下级法院裁决或行政机关裁决时适用的司法审查标准。如果法院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或行为显然是非法的,例如压制本可以提供重要信息的证人,这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样,如果法院作出裁决,但不能以证据支持该决定,或以不合理或不合理的方式行事,这可以被认为是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必为了证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出现恶意,有时这是一个无辜的错误法官可能没有意识到证据的重要性,例如,或者可能不熟悉一个先例,该先例为解决某一特定的法律难题确立了不同的方式。法官也可能会根据固有的偏见行事,并意识到他们没有公平地适用法律。高级法院需要看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明确证据,例如对类似的罪犯适用不平等的判决,或者有明确证据表明证人被非法排除在案件之外。高等法院权衡了维护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和确保所有人都能获得公正审判的同等重要的需要。如果下级法院的行为确实表明滥用自由裁量权,其裁定将被推翻,有必要重新开庭审理。
0 篇文章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