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于1989年提出了《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总目标是在国际上达成一种统一的理解,即必须允许儿童不受歧视地享有基本人权,不论其社会地位、出身如何,具体来说,促进这些权利的领域包括保健、教育和发展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还包括让儿童了解他们的权利,鼓励他们充分发挥潜力儿童有权享有政治、文化、公民、社会和经济权利作为一项国际法律文书,《儿童权利公约》概述了保护儿童及其权利的最低标准,无论是政治、公民、经济还是文化权利。几乎每个国家都通过了这项人权条约,只有索马里和美国没有批准该公约联合国在一份由54条主要条款和两项任择议定书组成的文件中概述了《公约》的各项要求,保护的基本人权包括免受剥削和虐待、生命权、生存权和充分发挥潜能的能力《公约》旨在提高全世界儿童的生活水平,并要求各成员国对其子女的安全和福祉负责,同时提供实现这些最低要求的准则遵守《公约》既包括为儿童提供机会,也包括不参加任何损害儿童福祉的政府决定,成员国必须向一个独立专家小组报告,以确保《公约》的最低要求得到满足,这一审查是对成员国进行监督和支持的一种方法
该公约旨在赋予儿童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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