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当的培训会导致工伤在许多管辖人身伤害诉讼的司法管辖区,诉讼原告必须提供他受伤的证据。例如,如果一个人在车祸中摔断了腿,他的医生记录可以提供受伤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受伤的原因很容易证明,因为断了的腿很明显,而且可能是在车祸后直接治疗的。然而,当一个人声称的伤害可能在事故发生前就已经存在时,事情就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了伤害因果关系是行为与伤害之间的关系各种事故后的背痛,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很难确定受伤原因例如,在车祸中受伤的人可以起诉被告造成背部受伤,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疼痛和痛苦;虽然原告可能觉得自己的情况很清楚,但被告可能会引用病历,表明原告过去曾受过背部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律师可以辩称原告的伤害是由被告造成的,被告律师可以辩称原告的痛苦是由被告以前的伤害造成的,如果被告证明了这一点,原告通常会败诉
确定损害的原因通常可以帮助原告胜诉或败诉。当涉及到损害因果关系时,原告的案件就不是了总是被先前的伤害所损害。在某些情况下,律师能够证明先前存在的伤害在事故发生时并不活跃;医疗记录和专家证人可能会对此有所帮助。有时律师甚至会努力证明被告的行为不是造成伤害而是加重了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告病情恶化,被告可能会被责令赔偿。此外,一些原告有多处受伤,法官必须决定哪些伤害是被告的过错。
受害方有权从事故中有过错的人那里获得赔偿
车祸后立即治疗的伤害在伤害原因案例中更容易证明,在车祸中受伤的人可以起诉被告造成其背部受伤,并要求赔偿费用和受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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