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约案件中,未清算的损害赔偿金是指起诉方未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金虽然这一术语在合同和侵权案件中都有使用,但在合同法中最为常用。根据美国和大多数地方的法律,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来创建自己的私法。在合同中,每一方都会交换一些东西对另一方有价值的,即使有价值的东西只是一个在以后某个日期做某事的承诺。法院将强制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对违反合同的人进行处罚当违约行为发生时,损害赔偿是适当的。损害赔偿金是指使原告处于如果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他本应处于的地位所必需的金额。一般来说,原告被判给他可以证明他因违约而实际损失的美元价值例如,如果原告签约以10美元(USD)的价格购买一个小部件,然后,由于违反合同,他必须支付12美元从其他人那里购买该部件,那么他可以起诉违反合同的人,索赔2美元——他因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有时,法院很难确定什么样的损害赔偿金是适当的。这一点尤其正确,因为不考虑投机性损失。例如,如果一个人计划在他的服装店大减价,而供应商没有及时交货,原告就不能收回他认为他会在拍卖会上赚的钱,因为没有证据表明他会在拍卖会上赚得这么多钱。因为计算损害赔偿金很困难,未清偿损害赔偿金和违约赔偿金的概念已经开始发挥作用。未清偿损害赔偿金是一个更宽泛的术语,用于描述不清楚原告究竟损失了多少钱并将得到多少赔偿金的情况。通常,在损害赔偿金可能是非常投机性的情况下,包括了违约赔偿金条款。这一条款删除了未清偿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合同双方先前就违约时必须支付的金额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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