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是世界上运行时间最长、最著名的双重法庭制度之一。澳大利亚和美国的宪法都规定了适用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联邦法院系统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和执行宪法的授权。每个州政府也有权为居民制定自己的地方法律。联邦法律始终是最低标准,但各州通常可以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自由调整。因此,各州的法律往往因地而异,但联邦法律在全国各地普遍保持不变。
一个双法庭系统模型旨在提供一定程度的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同时仍然保证一定程度的司法制衡在许多方面,双重法院制度模式的目的是为地方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自主权,美国和澳大利亚都是相对较大的国家,在确保一定程度的司法制衡的同时,将司法分权并将一些责任下放给各州通常被认为既有效又反映了不同民族的不同需求作为双重法院制度的一部分,总体联邦制度也确保没有任何州开始立法超过联邦规定的标准。
美国有双重法院制度,随着美国最高法院同时审理州和联邦案件的上诉,两个法院系统的每一个轨道都以几乎相同的方式运作。最初的争端通常也在审判级法院审理称为地区法院或县法院。一旦在审判法庭一级上诉完毕,争议可以进入上诉级复审法院,由法官或大法官组成的小组进行审理。上诉法院的裁决可以上诉到系统中的最高法院在澳大利亚,这些法院被称为高等法院,在美国被称为最高法院。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但是联邦系统只有一个这些最高法院并不是被迫审理所有上诉到他们的案件,而且通常每年只选择少数几个案件来审理。双重法院系统的联邦分支机构与州机构交叉的唯一时间是最高法院一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可审理任何联邦上诉法院或任何州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因此,就州法律制度而言,州最高法院可能是底线,这些决定可以在最后一次向联邦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上诉一次。
国会制定的法律可由联邦法院解释,而各州有自己的法院来裁决地方法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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