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
商标撤销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撤销的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找具有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朋友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申请商标撤销应提交的书件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申请商标注销的办理流程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商标撤销申请书的填写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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