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打了司机一巴掌被判 4 年,是量刑过重吗?

图片:markusmarcinek / CC0 月姬魔夜,一个圣骑士当作熟的标记是不再标的目的瞽者诠释阳光

1、判刑的依据是《刑法》第 114 条的以危险方式风险公共平安罪,它的量刑是“尚未造当作严重后果的,处 3-10 年”

所以你应该光荣判得轻,而不是哀鸣判太重。

2、不是前后判决力度大分歧,而是媒体宣传的前后力度大分歧。在法令层面来说,前后没有太大区别。

若是相关法令一字没改,而判决却前后(公交车坠江)力度大分歧,是否应该给公众一个诠释?这在法令层面来说是不是有点儿戏,近似严打什么的?

可以去看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打公交车司机的大数据调研:权势巨子发布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最高人平易近法院

大要就是,在 2016.1.1 至 2018.10.31 时代,全国共有 223 件公交车司机与乘客冲突的案件。

此中乘客被判刑的约 156 人(假设每个案都是一个被告人,不然还会更多)。

这 156 人里面,被判以危险方式风险公共平安罪的 87 人。而这个罪名,上面说了,最轻都是 3 年。

其他的懒得搬运了,本身去看了。

3、上面那个大数据中,还有一部门是心猿意马了居心危险罪(一般 3 年以下)或挑衅滋事罪(5 年以下)的。因为在 2019 年 1 月 8 日之前,对于危险司机、抢偏向盘的行为,有些处所的法院心慈手软,欠好意思下狠手,所以拿挑衅滋事这个口袋罪来判,确实惩罚会更轻。

可是 2019.1.9,两高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办波折公共交通东西平安驾驶违法犯罪过为的指导定见》,里面明白提出,

乘客在公共交通东西行驶过程中,掠取偏向盘、变速杆等把持装配,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波折平安驾驶行为,风险公共平安,尚未造当作严重后果的,遵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划定,以以危险方式风险公共平安罪科罪惩罚;致人重伤、灭亡或者使公私财富蒙受重大损掉的,遵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条目的划定,以以危险方式风险公共平安罪科罪惩罚。
实施前条目划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从重惩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气候前提下行驶的公共交通东西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现实载客 10 人以上或者时速 60 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东西上实施的;
5.经他人奉劝、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波折平安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当作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合用缓刑。

4、

做公交的也根基上不会有很有钱的人

做公交的会没钱?笑话!

而坐公交的固然没钱,可是他们的命跟有钱人是划一的呀。

5、别哭了,好好表示,争夺弛刑。

  • 发表于 2019-05-20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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