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最简单的形式是通过文化或社会规范建立起来的一系列非官方的、通常不成文的规则。当一个社会认为某些行为或惯例如此普遍以致于法律要求时,无论是否有正式记录,这些信仰都为习惯法奠定了基础。此类惯例适用于小部...
习惯法最简单的形式是通过文化或社会规范建立起来的一系列非官方的、通常不成文的规则。当一个社会认为某些行为或惯例如此普遍以致于法律要求时,无论是否有正式记录,这些信仰都为习惯法奠定了基础。此类惯例适用于小部落社会,文明国家,甚至国际法。习惯法适用于国际法,当一个国家的行为变得如此一致,以至于人们普遍认为它被编入了实际法律。
商人竖起大拇指在中世纪,民法或习惯法是规范,作为法律法规的主要形式。规则被理解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考虑其书面地位,因为大多数法律,除了皇家法令,很少有文字记载。某些惯例纯粹是通过重复适用和缺乏争议而成为法律的。如果一项特定的规则得到定期适用,行为得到规范而没有争议,那么公民的行为就如同法律义务所要求的一样。中世纪晚期,许多国家的习惯法以书面形式汇集在一起,为官方法的现代编纂提供了基础。习惯法仍然为许多现代社会的新法律提供了基础。例如,在美国、英国和其他国家,习惯法以普通法的形式出现。现代法律问题,如20世纪90年代商业法在互联网上的应用,起源于习惯法。在适用的情况下,法官裁定,好像各种纠纷或行为发生在类似的现实世界中,而不是在虚拟世界中,因为没有直接适用的官方法律随着规则随着惯例而确立,有限的争端立法者颁布了反映习惯法的法典化法律,从而允许普遍的可执行性。习惯法适用于国际法,也不是过时的做法。事实上,建立在公认行为基础上的法律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础。这种国际民法也被称为国际法,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才能被视为习惯法。标准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普遍重复、义务意识和小争议。简言之,这三个标准意味着,许多国家必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出于一种意识到的义务,从事类似的行为,而其他国家对此行为几乎没有争议,无论是本地的还是国际的。必须首先制定一项关于公认行为的规则,并将其付诸实践。个人、企业或国家必须出于意识到的法律义务而遵守这些规则,相信该规则被如此常规地应用以致于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使该规则成为习惯法,很少允许对该规则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争议。